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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涉嫌诈骗三十万,金博大律师积极介入获得不批捕的好结果
【涉嫌罪名】诈骗罪【承办律师】庆一恒律师 岳珍锦律师【案情简介】孙某被指控涉嫌诈骗三十万元,与同案三人共谋欺骗被害人通过贷款买车并“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方式,虚增名下资产。事后全款将车卖出,并瓜分卖车款,致使被害人背负二十余万元车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情节所面临指控对应罪名刑期三
【贪污罪】重大贪污案有效辩护成功扣减部分涉案金额
近期,在地市办理的一起重大贪污罪案件中,经与办案单位充分沟通,成功扣减数百万涉案金额。这份如释重负背后,是无数个日夜对证据链条的反复打磨与对法律边界的精准把握。在敏感度较高的职务犯罪指控中,能够提出并说服办案单位采纳辩护意见,除了需要依靠律师专业、细致、坚韧的工作,还要充分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敏感性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嫌帮信罪获轻罪认定,大幅降低量刑
2022 年1月底,吴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在山西太原火车站附近宾馆跑分洗钱,有偿提供本人三张银行卡获利 2500 元,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含张某被诈骗转入的 3 万元,三张卡进账流水分别为 992654.9 元、822962.1 元、400308.56 元,其于 2 月底被抓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庆一恒律师接受委托后,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元,积极辩护终获缓刑
2008 年起,高女士的丈夫与他人开办某投资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业务逐步演变为向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指控高女士担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吸收本金约 14.99 亿元,未兑付本金约 1.9 亿元,剥息后未兑付资金总额达 1.07 亿元,高女士的丈夫及其他相关人员已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获不批捕、不起诉
2017 年,A 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期间,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编造停车场改造的虚假理由,伪造施工合同,并制造虚假转款记录,于 8 月 28 日让C公司虚开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2369400 元,税款 234805.41 元,B 公司收到后入账抵扣税款。直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B 公司才将涉及税款在 某县税务局补缴。2021 年 6 月,朱秀
【非法经营罪】从无期徒刑到二十年的改判的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件
作为一名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每一次接手重大复杂案件,都深感责任之重。在山东省某公司李某某 涉嫌非法经营、诈骗一案中,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成功实现了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重大改判。我将结合本案办理过程及实务经验,探讨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件的辩护要点,并通过典型案例对比
【故意杀人罪】醉酒后失手杀人,金博大律师介入后减刑
01.案情简介深夜11点,吴某某因醉酒行为严重干扰了被害人的休息,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口角争执。在酒精的强烈作用下,吴某某冲动之下导致了被害人的不幸离世。随后,在案发后的两三个小时内,吴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非法经营罪】从无期徒刑到二十年的改判的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件
作为一名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每一次接手重大复杂案件,都深感责任之重。在山东省某公司李某某 涉嫌非法经营、诈骗一案中,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成功实现了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重大改判。我将结合本案办理过程及实务经验,探讨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件的辩护要点,并通过典型案例对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农村信用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罪名变更策略
一、案情简介:从合规揽储到资金断裂的争议性定性本案被告人孙某系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村信用站负责人,2000 年前后以信用站名义向村民及周边群众吸收存款,初期出具正规信用社存款单,后期逐渐演变为非制式凭证及白条收据,累计吸收资金数千万元。2006 年储户发现存款兑付困难报案,侦查机关查明孙某将吸收资金未纳入信用
【滥用职权罪】逐级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之后作出的决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按照刑法学理论,认定某一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界定分此罪于彼罪的唯一标准 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应 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被索贿单位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本案是融法理之辩、情理之辩、道理之辩的典型辩护,几个亮点富有启示。 一是紧扣犯罪构成说法理。紧紧围绕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要素,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界定某分公司购买车辆供王某某使用,不是出于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是迫于压力的无奈之举,在此基础上,夯实出罪的第一个基础。二是紧扣现实说
【合同诈骗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投资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俗话说,“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刑事辩护中,刑辩律师需要掌握“洞穿事实看实质”的技能。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投资款。辩护意见之一是“侦查机关明显未认识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投资款行为的本质, 本案其实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这是洞穿实体法事实;辩护意见之二是“沁阳市只是涉案款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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