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每一次接手重大复杂案件,都深感责任之重。在山东省某公司李某某 涉嫌非法经营、诈骗一案中,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度挖掘、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成功实现了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重大改判。我将结合本案办理过程及实务经验,探讨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件的辩护要点,并通过典型案例对比,揭示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
2013 年,李某某所在的 A公司与 B公司合作运营 “XX 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但未取得期货经营资质。控方指控其通过标准化合约交易、连续竞价、保证金制度等期货交易模式,吸引数千交易商参与 “大蒜” 等农产品交易,入金总额达 20.67 亿元,非法获利 1940 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控方同时指控,李某某等人通过雇佣人员自买自卖 “活盘”、录入 4.25 亿元虚假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制造交易市场繁荣假象,骗取交易商保证金,最终净转出资金 9300 万元,其中 1301 万元用于个人及亲属支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 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检察院结合数罪并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一)自首情节的重新审视与量刑权重
通过会见当事人及查阅侦查笔录,我们发现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但在控方量刑建议中,自首情节未被充分体现。我们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强调自首在重大经济犯罪中对节约司法资源、体现刑罚教育功能的重要性,主张对其从轻处罚。
(二)宣传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针对控方指控的 “虚假宣传”,我们调取了公司对外发布的所有宣传材料及相关部门审批文件,证实其宣传内容均经过商务、工商等部门审核,未超出批准范围。这一事实表明,公司运营模式的合规性争议不应直接归责于个人,需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三)损失因果关系的实质分析
本案中,交易商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期货交易的市场风险,而非李某某个人转移资金的行为。我们通过资金流向审计报告指出,9300 万元转出资金中,大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债务偿还,仅有小部分涉及个人使用,且该行为与交易商入市交易之间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宜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
(四)罪数关系的精准界定
控方主张数罪并罚,但我们认为,非法经营与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公司的虚假交易、资金操控等行为,本质上是为了维持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的运营,符合牵连犯 “从一重罪论处” 的原则,不宜重复评价。
(一)上海某公司非法经营期货案(2018 年)
案情:被告公司未经批准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涉案金额超 50 亿元,获利近亿元。
裁判: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对比启示:本案与上海案均涉及大规模期货交易,但上海案未叠加诈骗罪指控,且量刑更注重情节综合考量。本案中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显然过重。
(二)深圳 “大宗农产品” 非法期货交易案(2020 年)
案情:被告人通过虚构交易平台骗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 3.2 亿元,其中 1.5 亿元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比启示:该案中资金挪用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目的,与本案中大部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的事实有本质区别,直接套用无期徒刑量刑标准显失公允。结语:辩护的价值在于让法律回归理性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的改判,不仅是刑期的缩短,更是司法对个案公平的追求。在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件中,律师需以 “穿透式” 思维剖析交易本质,以 “实质化” 辩护对抗模糊指控,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边界之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案的办理启示我们:复杂经济犯罪的辩护,既要精研法律条文,更要洞察商业逻辑,唯有如此,才能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