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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元,积极辩护终获缓刑

2025-05-28 14:41:45 crilawyer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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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起,高女士的丈夫与他人开办某投资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业务逐步演变为向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诉机关指控高女士担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吸收本金约 14.99 亿元,未兑付本金约 1.9 亿元,剥息后未兑付资金总额达 1.07 亿元,高女士的丈夫及其他相关人员已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此后,高女士主动投案自首,后因新冠疫情及自身身体状况,办理了取保候审。

高女士前来咨询时,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朱秀峰律师、庆一恒律师在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后,确定了两个辩护方向:其一聚焦于高女士是否真的是公司财务总监,是否实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二则着重于量刑辩护,在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有利认定。介入案件后,高女士提出自己在公司经营期间生育并抚养三个孩子,仅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妻子的身份偶尔现身公司,并非真正的财务总监。律师们结合阅卷情况与当事人沟通内容,进一步明确以高是否具备实质财务总监身份、是否存在财务总监行为及最终获益情况作为辩护核心。

鉴于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期限过半,依据既定辩护思路,律师们迅速撰写辩护词,指出高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务一事存在争议,并强调在公司资产具备偿还客户损失潜力(尽管存在现实障碍)的前提下,结合高自首、可认定为从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然而,在与检察官首次沟通后,检察官对于缓刑适用未作明确表态。经慎重考量,高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通过与检察官协商量刑,成功争取到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人围绕高在指控期间于公司挂名的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并在庭审中进行充分质证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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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关于事实认定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高具有自首、从犯、初犯等情节的观点,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约 15 亿元,未兑付约 1.1 亿元,尽管指控高担任财务总监的事实存疑,辩护人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在庭审中引发法官对指控事实的合理怀疑,并在庭后持续努力,最终为当事人赢得缓刑结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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