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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获不批捕、不起诉

2025-05-28 14:34:08 crilawyer 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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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A 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期间,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编造停车场改造的虚假理由,伪造施工合同,并制造虚假转款记录,于 8 月 28 日让C公司虚开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2369400 元,税款 234805.41 元,B 公司收到后入账抵扣税款。直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B 公司才将涉及税款在 某县税务局补缴。2021 年 6 月,朱秀峰律师、庆一恒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介入此案。

在审查批捕阶段,两位律师多次会见张某某,认真听取其辩解以深入了解案情。从证据层面及涉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出发,提出张某某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意见,同时向检察官反映了其存在自首的情节。经沟通,检察官采信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辩护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紧扣国家 “六稳六保” 政策及 “刑事合规” 理念,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建议。

辩护律师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同时具备虚开行为与主观故意。本案中,虽存在虚开行为,但张某某既无指示、安排、授意抵扣的行为,也不存在虚开的主观故意。尽管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停车场改造项目,但项目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且远低于发票金额,形式上存在虚开情形。然而,即便认定为虚开,也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该罪必须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产生相应结果。根据张某某辩解及公司提供的证据,发票开具源于举报人与 B 公司的居间费纠纷,因公司无法正常申报居间费,才采用此方式平衡账目,并非为骗取税款。而且,发票抵扣是公司财务人员按职责操作,张某某并未参与指示。

事实上,本案案发颇具特殊性,举报人是 B 公司合作伙伴,因经济纠纷企图用刑事手段迫使公司解决问题。对于 B 公司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实,已违反税务法规,虽母公司在审计中自行发现问题,展现出一定的自我纠正能力,但也暴露出潜在违法犯罪风险。案件办理过程中,诸多不利因素重重,证人证言难以获取,控告人刻意隐瞒虚开发票源于经济纠纷的关键信息,致使真相难寻。好在两位律师经过大量取证、深入剖析与充分论证,成功还原案件系经济纠纷及企业内部平账目的的事实,促使检察机关认可张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对企业和公司极具警示意义,任何企业都可能面临触犯刑法的潜在风险,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若缺乏对刑事法律的了解,很可能在解决实际困难时误入犯罪歧途。因此,企业应强化合同、财务管理制度的审查与事后监督。而对于律师来说,面对当事人及家属的期望,顶着无罪辩护的压力,肩负挽救当事人职业生涯的责任,唯有竭尽全力,全面开展取证与检索工作,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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