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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公司高管初犯受贿罪,金博大律师成功减轻刑罚
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发电公司采购部主任王**被检察院指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人财务合计25182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博大刑事律师朱秀峰介入后,认为王**指控受贿金额中10000为借款,应当扣除。余下的151820均以奖金、补助等名义发给单位职工,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而非个人受贿罪。且王**系初犯,有自首、退赃情节,量刑时应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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