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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公司高管初犯受贿罪,金博大律师成功减轻刑罚

2022-01-14 17:10:15 朱秀峰 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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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件【河南省三门峡市王**受贿案】整理而来,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秀峰代理。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利用担任××××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部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供煤户姚××现金4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李××现金40000元、孙××现金30000元、鲁××现金20000元和一台价值12820元的海尔牌电冰箱、吕××现金100000元、伦××4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暖房费,在分配煤炭采购计划和付款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5182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对指控自己收受姚××等人财物共计25182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辩称自己没有为姚××等人谋取利益,所收受的现金及购物卡都以奖金、补助等名义发给单位职工了;吕××曾向自己借过500000元,收吕××的100000元系吕××还自己的钱。除上述辩解意见外,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王**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王**收吕××的100000元应予扣除;王**系初犯,有自首、退赃情节,量刑时应从轻、减轻处罚。

02.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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