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夜11点,吴某某因醉酒行为严重干扰了被害人的休息,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口角争执。在酒精的强烈作用下,吴某某冲动之下导致了被害人的不幸离世。随后,在案发后的两三个小时内,吴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基本刑档(死刑、无期或10年以上有期):
常见于手段残忍(如分尸、焚尸)、杀害特定对象(未成年人、孕妇、亲属)、动机卑劣(报复社会、谋财害命)、多次杀人等情形。
②从轻刑档(3-10年有期):
可能包括以下“情节较轻”情况:
a.义愤杀人:被害人长期实施严重不法侵害(如家暴、虐待),行为人激愤下杀人。
b.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死亡。
c.帮助自杀:经被害人同意或协助自杀(需严格认定)。
d.被害人过错:因被害人重大过错(如挑衅、暴力威胁)引发冲突。
e.其他特殊情节:如因生活困难杀害重病亲属(实践中争议较大,需个案分析)。
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经深入阅卷、会见及调查,发现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遂围绕核心从宽情节展开辩护,成功推动改判。
在犯罪情节方面,吴某某虽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但以水果刀刺人的行为不属于 “手段特别残忍”,且未达 “二人以上死亡” 的特别严重后果。其犯罪系醉酒后为生计发广告,遭被害人辱骂、追逐、撕扯,临时起意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较低。
吴某某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案发后,他立即报案,虽中途离开,但两三个小时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本案源于民间矛盾激化,被害人对矛盾升级存在过错;医院代其超额赔偿后,吴某某以两辆救护车抵偿,并承诺偿还垫付款,家属亦积极筹款。
庭审中,被害人声称对原赔偿协议继续认可,当庭仅系增加部分赔偿项目,数额为94万元余。辩护人详细查阅了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分析诉请理由后,注意到:即使由于原协议中部分赔偿项目中数字缺如,导致对原协议内容存在争议,被害人新增赔偿要求系为两个项目共33640元。在辩护人提出这一问题后,庭审后,被害人一方亦向辩护人暗示希望被告人赔偿和解。
根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一方亦愿意进行赔偿,只是被害人一方的要求过高,被告人家庭无法满足,才致几年无法达到赔偿,而过程中被告人一方家庭也出现问题,导致赔偿能力进一步下降。
因此,辩护人希望贵院能够居中沟通,解决双方赔偿问题,以做到法律上实现无须判处吴某某死立的正义价值,情感上被害人家庭能够得到更多补偿的双赢局面。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