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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逐级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之后作出的决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2025-02-18 10:26:13 crilawyer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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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学理论,认定某一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界定分此罪于彼罪的唯一标准 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应 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及超越职权,违 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本案中,周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毫无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周某是否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及该 行为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辩护人抓紧这一辩点,从周某的工作职责和相关工作流程的角度论证了周某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从经济损失被及时挽回角度论证了未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后果,最终 认为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由此否定了周某滥用职权罪的成 立。在本案中,辩护人并没有运用复杂的辩护技巧,而是仅仅抓住犯罪认定的核 心环节,充分运用刑法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的证成功能,使得本案被告人周某得到公正处理的结果。应该说,本案的辩护是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成功案例, 也从侧面证明了法学理论在刑法辩护中的重要性。

本文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省郑州市周某滥用职权案整理而来,承办律师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律师、许热弟律师。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人周某担任乡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该乡全面工作,被告人 张某担任该乡副乡长,分管该乡南水北调移民、迁建等工作。2015年10月,时 任该乡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的邱某(另案处理)向张某和周某汇报后,周某、张 某违反国家南水北调迁建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超越职权,根据郑 州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126号文件和管城区南水北调办公室

【2010】221号文件,将本应该下拨给该乡用于南水北调2段发展、安置迁建副 业的50万元资金,分别补贴给了与南水北调2段迁建无关的该乡养鸡场及村民 邱某某的养殖农民合作社,各人民币25万元。上述滥用职权的行为,引发广大 群众强烈不满,导致辖区部分群众长期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6年 上半年,区纪委、反贪局均对邱某违法违纪相关线索进行初查,后王某、邱某某 分别将人民币25万元退回乡政府。2016年11月2日,反贪局将邱某涉嫌挪用 特定款物罪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 国家南水北调迁建资金“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并引 发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之规 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辩称,其是按照规章制度工作的,该请示的也请示了,该开会的 也开会了,拨款是财务拨到村委会以后下发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及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依 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无罪。

02.辩护意见

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在听取张某的汇报后,发现了问题并及时向领导请示 处理意见,在经过区级及市级领导同意后才作出决定,且没有参与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更不具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主观故意。其次,周某签字的审批完 全是按照乡党委的安排,体现乡党委的意见,并在职权范围内审批,没有越权办事、违规办事,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最后,2016年上半年,区纪委、反贪局对邱某违法违纪相关线索进行初查,50万元专项资金被退还了某乡政府、在周某被传唤之前,经济损失已经挽回,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综上,辩护人认为, 周某既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超越职权的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 后果,更没有在审核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如果违纪,可以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处理,而不应当用刑法中滥用职权罪追究其责任。辩护人认为,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在重视案件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大环境下,法官对承办的案件要终身负责,辩护人希望法庭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给被告人一个公正判决。

03.案件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04刑初49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

04.案件评析

(1)滥用职权罪法律分析。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立法解释规定的主体;

2.主观上要对结果持故意态度;

3.行为上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即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4.结果上要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 5.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对辩护人而言,要想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 需要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对控方的入罪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具体而 言,可审查以下方面: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公共和人民利益;当事人是否是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权;当事人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此外,本罪的成立需要造成符合入罪标准的“重大损失”,因此损失的原因、 鉴定、程序、数额等也是辩护的关键点。辩护人要从案件着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周某不存在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者违反法律决定、 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 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结合本案,周某时任某乡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该乡的全面工作;张某时任 某乡副乡长,分管该乡南水北调迁建等工作;邱某时任该乡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 负责具体工作。将50万元迁建副业资金用于某乡其他副业上的提议,是张某向 周某提出的,邱某具体负责实施。因周某本人知道南水北调资金是专款专用,因 此特别交代张某向区南水北调办公室进行请示,请示汇报的事实得到张某、邱某 和区南水北调办公室王某1和市南水北调办公室监管处王某2的证实,得到的回 复是“可以统筹使用”。同时,就50万资金是否应该拨给某养鸡场和养殖农民合作社,周某召集乡党委成员开会研究,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通过,有会议记录 可以证明。

因此,周某在听取张某的汇报之后,发现问题并及时向领导请示处理意见, 在经过区级及市级领导同意之后才作出决定,且没有参与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 更不具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周某 负责该乡的全面工作,在申请上签字,也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因此,周某不具备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

(3)周某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周某负责该乡的全面工作,张某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汇报,邱某具体安排负 责。关于50万元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的处理意见,也是由张某和邱某向上级 具体请示汇报,周某在听取答复意见之后,才做出的,同时,在拨付对象上为了 做到公平公正,特召开党委会研究,参会人员有乡党委副书记、乡党委委员、乡 纪委书记、乡党办主任,由张某就50万元发展安置迁建副业的款项能否用于发 展某养鸡场和养殖农民合作社进行具体汇报,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同时,在拨付 对象上,该乡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进行拨付,由乡企业向各个村委会进行申请,村委会再向乡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由邱某、张某、周某签字,最后由乡 财政所所长签字,最终资金再由乡财政所拨付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兑付给两个 企业,在拨付的流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所有款项都实实在在地用在了乡副业的 经济发展上,为村民谋取了福利。

因此,周某签字审批完全是按照乡党委的安排,体现乡党委的意志,并在职 权范围内进行的审批,在行政领导授权范围内,依照职权所开展的正常工作,没 有越权办事、违规办事,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参与专项资金的拨付,因此 周某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4)本案中,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后果没有发生,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要求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8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 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结合本案,邱某是专项资金拨付的具体负责 人,2016年上半年,该区纪委和反贪局对邱某违法违纪相关线索进行初查时,50万元的专项资金就退回到了乡政府。2016年11月2日,邱某涉嫌挪用特定款 物罪立案侦查。而周某在2017年7月4日才被公安局传唤到案,此时,国家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周某既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超越职权的行为, 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更没有在审核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如果违纪,可 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而不应用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来追究其责任,辩护人认为,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终法院认为,在张某汇报使用该资金时,周某即提出要向相关部门请示资 金能否使用,后在张某汇报“可以统筹使用”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乡党委会,将 涉案款项补贴给涉案养殖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周某对该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但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故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

5.结语及建议

被告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最主要的理由是,其认为自己是按照规 章制度工作的,该请示的也安排请示了,该开会的也开会了,拨款是财务拨到村委会以后下发的。因此,在辩护人查阅卷宗时,着重从滥用职权罪的四个构成要 件进行分析,认为周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宜认定为犯罪为由,判决周某无罪,同案的张某也免于刑事处罚,最终都达到 了委托人被无罪处理的辩护效果。同时,在处理该案件中,辩护人还查阅了相同 罪名的无罪案例,进行概括总结,对自己辩护观点进行进一步补强支持,有力地促成了周某得到公正处理的结果。

刑事辩护人履行辩护工作时,不仅要对罪名构成的要件了然于心,而且还要 懂得利用指导案例和相同案例,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当事人有时候是最好的合 作伙伴,不管是在案件事实上,还是法庭上,当事人的表现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法 官的自由心证,因此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也能充分维护好每一个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使法律真正体现出应有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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