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负贵某调配中心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在工作接触中,接受纳税人宴请,答应其少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求,收受贿赂款十余万元,并承诺为请托人减免税款。后在税款征收管理不履行缴纳税款情况的核实义务,未经审批减免纳税面积7000平方米,造成国家遭受损失。
2018年6月,嫌疑人本人与其家属来所咨询。经过接待,朱秀峰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涉案行为前后牵连较多,可能涉嫌多个罪名。公安立案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移送检察院后,罪名变更为受贿罪,先收受贿赂再对纳税人进行违规税收减免的行为,同时是与职责范围明确相反的不作为的职务行为,这一行为有可能会面临玩忽职守罪的质控。
签订委托后,朱律师团队迅速反应,快速联系办案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根据沟通方向制定辩护策略,并于次日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案件诉至法院后,针对案件中关于“是否少征税款”存在的较大争议,在庭前会议阶段,朱律师团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询问、发表证言,并由专业领域专业人士出具意见报告。
朱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的两个月内,递交十余份法律意见书。终于经过不懈努力,庭审后,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辩护观点,岳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岳某构成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部分 岳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一节 本指控罪名分析的基础
一、行为人违法性及违法性意识的判断应依行政管理法规
二、税收部门的平均知识水平是判断违法性认识的依据
第二节 专业隔阂造成起诉上的错误
一、专业隔阂需要重视
1.审查起诉部门听取专业意见后,下调涉案金额
2.地税局、鉴定机构认为本案不存在少征不征的问题
3.结论:专业隔阂对案情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
二、专业隔阂的客观性需要我们注重税收管理机关的意见
(一)尊重税收机关意见是税收实践工作的要求
(二)最高司法机关认同涉税案件中必须尊重税务机关意见
(三).本案应充分听取税务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三节指控玩忽职守事实不清
一、“岳某的行为造成税款损失”属于事实不清
(一)科健所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1.公诉机关即认为该鉴定意见错误
2.科健所鉴定意见错误源于鉴定人怠于履行职责
3.科健会计所鉴定意见计算依据错误。
4.结论
(二)地税局及中天银会计师公司对于物资中心仓库经营模式的认定,更符合税收管理员的职权要求和税务部门的平均认识水平
1.道路、围墙等公用土地如何计算应纳税面积的问题
2.如何认定岳某履职期间涉案仓库的经营性质系仓储还是出租
3.本案的纳税评估是依法依规进行,结论应当被支持
(三)物资中心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两项抵扣以后,不存在税款的损失
(四)建议采纳中天银所的鉴定意见
二、岳某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一)岳某在土地使用税问题上系正确履行办税辅导职责
(二)在房产税问题上,不能证明岳某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岳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部分 关于受贿罪的指控
一、行为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二、公诉机关亦认可的从宽情节
1.如实坦白
2.积极退赃
3.认罪、悔罪
4.初犯
5.数额较小
三、量刑建议
岳某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若贵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强烈希望并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辩护人辩护成立,被告人岳某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岳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涉税犯罪对律师和办案人员的专业程度要求较高,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朱秀峰律师百折不挠勇于争取,积极集合税务、会计专业人士的智慧解决案件法律问题是众多涉税案处理的重要环节。但也要注意到,涉税犯罪需要前瞻性思考,如何让更多的人或企业提前有效防控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