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某镇政府镇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主管镇财委工作的副镇长、主管镇计生办工作的副镇长两人分别从税款和计生办经费中取款计3.46万元,据为己有。2006年到2008年,被告人在担任某镇镇长期间,滥用职权截留应入国库的税款652900元,其中195200元交镇财政,121000元坐支给宋集派出所,30000元用于赔偿宋集镇烟站拆迁赔偿款,13000元用于赔偿宋南青苗补偿款,余款293720元被协税组坐支用于不合理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家属特意从外地赶来咨询,基于咨询过程朱秀峰律师对案件分析的专业能力,咨询结束遂即办理了委托手续。案件前后办理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个阶段,在一审审理阶段,律师对在卷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得出案件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二审审理阶段,朱秀峰律师依法调取了案件的新证据,证明在卷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终于在案件重审一审阶段,得益于检方实事求是,经过律师和家属的不懈努力和奋命争取,终于恢复被告人的清白。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个阶段,基于证据的缺失和金额的变动,最终检方撤诉,被告人终于走出看守所,归还自由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