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以诈骗立案侦查,辩护有力终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2024-06-17 09:52:16 crilawyer 3721



【承办律师】朱秀峰 业务导师 王婧 律师

【关键词】诈骗;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王某的好友康某某找到王某,请王某就其亲友涉及刑事案件一事帮忙。王某介绍刘某,并交付给刘某现金共计120万元,后因康某等人认为“办事”效果不理想,要求王某退钱,王某给康某出具借据两份,后陆续共计还给康某20万元左右,由于王某不能按时给付。康某报警,侦查机关对王某以构成诈骗罪立案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09月29日)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承办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亲属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王婧律师担任王某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听取当事人陈述,在此基础上形成详细辩护词,在辩护词中着重指出、分析可能存在的指控王于兵诈骗行为和故意的证据不足、瑕疵,并申请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提审当事人以解释其中部分真实事实情况,同时提出其“找人帮忙”的行为虽然超越了法律,但系出于好心帮忙的糟粕思想影响下导致的结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的法律意见,建议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

【裁判结果】

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在听取意见后,同意辩护人申请对当事人进行提审,当事人顺利向承办检察官陈述全案案件事实,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在不批准逮捕二年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当事人成功保住国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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