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金博大职务犯罪经典案例汇总

2025-02-06 17:03:26 crilawyer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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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具有严重的公共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务犯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贪污贿赂类犯罪

①贪污罪;②受贿罪;③挪用公款罪;④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渎职类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③徇私舞弊型犯罪;④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侵权类犯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四、其他职务关联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放纵走私罪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作为河南本土综合规模大所,专注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控告、刑事风险管理等案件,曾为全国、区域等大案、要案担任辩护,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部分优秀案例:

1. 【玩忽职守罪】被控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金博大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终获成功

被告人作为工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核人,在对某公司的注册登记审查、核准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某公司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公司成立后,未经过正规设计建设、安装、验收、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使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在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中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构成玩忽职守罪。金博大律师所朱秀峰介入后,基于事实错误,坚持无罪辩护,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2.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庭后无罪释放

办事人申请向农场借款因在班子研究会上没有通过,遂找被告人进行协调。被告人利用其担任副局长和副书记的职务影响,指使业务办理人以不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将单位的公款借出,后被检察院指控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家属在咨询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秀峰后,第一时间办理了委托手续。朱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精细筛选分析在卷证据,前后三次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多次前去法院去承办法官沟通案件证据情况,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朱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水平和经年累月的办案经验,在庭审中详细论述了被告人的行为模式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现实情况,即便法院在构罪的情况下,也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案件庭审后迎来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被告人也终于得以迈出高墙,与家属团聚。

3. 【贪污罪、受贿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 多罪指控变一罪

被告人在担任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地监管、项目手续办理以及职务调整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24万元,面临受贿罪指控。在两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工作人员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占为己有。面临贪污罪指控。以上两罪名指控的涉案金额达50万元。被告人家属来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询。在接待过程中,朱秀峰律师了解到目前起诉意见书的意见是指控嫌疑人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两罪,办案单位将嫌疑人同一性质行为一分为二试图定性为两个罪名。咨询当日即接受委托,朱律师第一时间递交委托手续并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一周内,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得知承办检察官反馈意见后及时、迅速跟进,递交补充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两罪指控变为一罪指控,实现重大减刑。

4. 【受贿罪】医疗受贿案基于事实重大改判,成功减轻刑期

被告人作为某市人民医院的院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其情妇在本医院医疗器械采购中多次提供便利。3年期间通过其情妇共计购买了2200余万元的医疗器械,并先后向该医疗公司索要现金225万元后据为己有。金博大律师朱秀峰接受委托介入后,基于部分事实指控不当和贪污受贿金额计算不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积极提交补充证据,最终成功减轻刑期。受贿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典型、最常见的案件,此类案件需通过对关键证据的细致审查和辩护策略的精心制定,才能成功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才得以在法庭上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涉嫌数罪,金博大律师全力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负责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在工作接触中,接受纳税人宴请,答应其少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求,收受贿赂款10万余元,为请托人减免纳税面积7000平方米,造成国家遭受损失。案发前,被告人与其家属来律所咨询,经过接待,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秀峰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涉案行为前后牵连较多,可能涉嫌多个罪名。后来, 公安立案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移送检察院后,罪名变更为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签订委托合同后,朱律师团队迅速反应,快速联系办案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根据沟通方向制定辩护策略,次日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案件诉至法院后,针对案件中关于“是否少征税款”存在的较大争议,在庭前会议阶段,朱律师团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接受询问、发表证言,并由专业领域专业人士出具意见报告。在接受委托后的两个月内,递交十余份法律意见书。经过不懈努力,庭审时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构成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6. 【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指控下,金博大律师成功辩护发回重审后撤诉

被告人利用镇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主管财委工作和计生办工作的两位副镇长分别从税款和计生办经费中取款并据为己有。被告人2年期间,滥用职权截留应入国库的税款65万余元,其中19万元交镇财政,12万元坐支给派出所,3万元用于拆迁赔偿,,余下31万被坐支用于不合理开支等,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检方指控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本案家属特意从外地赶来咨询,基于咨询过程朱秀峰律师对案件分析的专业能力,咨询结束遂即办理了委托手续。案件前后办理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个阶段,终于在案件重审一审阶段,基于证据的缺失和金额的变动,最终检方撤诉,被告人终于走出看守所,归还自由之身。

7.【受贿罪】金博大律师帮助当事人减轻、免除处罚,保障当事人利益

被告人在担任校长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收受钱款10万元,为行贿人修缮工程、承包食堂、承建幼儿园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秀峰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受贿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阅卷、会见,分析发现被告人对10万元钱不存在受贿故意且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能力,受贿罪指控部分事实不当。最终,被告人刑期由原先的1年6个月成功缩减至1年。这一成果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与尊重。

8.【贪污罪、受贿罪】 数罪并罚情况下,成功辩护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安排本单位财务人员将单位公款借给私人使用,约定月息1分。到期后将本金和利息转至被告人银行卡中,2个月后转至本单位财务人员保管公款的银行卡中,5000元利息被其占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4年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现金7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朱秀峰律师担任辩护人,朱律师通过会见、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人对5000元的利息没有占有的故意,且该卡一直在单位保管,不能证明其有占有行为,因此鉴于挪用该50万元的客观情况,应免予刑事处罚;对受贿7万元的指控,缺乏证据证实。辩护人建议,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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