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副局长挪用公款免予刑事处罚,庭后无罪释放

2024-09-23 15:03:18 朱秀峰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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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申请向农场借款因在班子研究会上没有通过,遂找涂某进行协调。涂某利用其担任副局长和副书记的职务影响,指使程某以不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将单位的公款借出。

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03.承办过程

被告人家属在咨询过朱律师后,第一时间办理了委托手续。朱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精细筛选分析在卷证据,前后三次递交书面法律意见,多次前去法院去承办法官沟通案件证据情况,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朱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水平和经年累月的办案经验,在庭审中详细论述了被告人的行为模式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现实情况,即便法院在构罪的情况下,也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04.裁判结果

经过朱秀峰律师对在卷证据的分析和筛选,结合与办案单位的充分交流,案件庭审后终于迎来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被告人也终于得以迈出高墙,与家属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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