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对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造成了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2年,嫌疑人在某县城新版煤矿原址开采矿铝石,在没有经过政府和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村以每亩耕地17000元,每亩荒地以10000元的价格租用部分村民的耕地和荒地,共计一百余亩,期限长达十年。在租用的农用地和荒地中,嫌疑人开采铝矿,经鉴定该开采的铝矿共毁坏了47.26亩农用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
被指控罪名不变,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为一年三个月,二审委托朱秀峰律师团队介入后,在二审阶段争取到发挥重审的机会。在重审一审阶段,朱律师对案件涉及的土地所属性质进一步做了区分,并依法了解了被告人面对行政处罚的应对措施,相关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在量刑上得以有重大体现。
二审接受委托收,经过辩护,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为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