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重大改判

2024-07-11 09:17:33 crilawyer 4228


【承办律师】 朱秀峰律师

【关键词】 非公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重大改判 轻罪辩护

【案情简介】

1、2018年上半年,XX有限公司为了XX公司的物联网项目,即通过中间人找到被告人李XX帮忙,XX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后,为了表示感谢,XX有限公司即和XX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转款给XX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其中李XX得款14万元。

2、2016年6月份,XX股份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李XX在其与XX公司项目上的合作,即和李XX提供的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三份虚假合同,由北京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XXX有限公司545400元,河南XX有限公司提现后,扣除税费,李XX得款49万余元。

3、2017年7月份,北京XX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李XX在其与XX项目上的合作,即和李XX提供的XX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由北京X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407680元,扣除税费后剩余的36万余元,李XX得款11万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李XX向北京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索要两份总标的额为3645万元的合同的好处费,经双方协商,北京XX有限公司即与河南XX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合同标的额为370万元。至案发,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已转账给河南XX有限公司金额283万元,扣除税费及其他费用后,李XX得款251万元。

5、2014年9月份,杭州XX技术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李双喜在其与XX河南分公司项目上的合作,即和李XX提供的河南XX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由杭州XX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XX有限公司91000元,李双喜得款91000元。

6、2017年7月份,杭州XX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李双喜在其与XX分公司项目上的合作,即和李XX提供的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由杭州XX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0万元,扣除税费后,李XX得款63万余元。

7、2018年5月至12月份,杭州XX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感谢被告人李XX在其与XX集团河南分公司项目上的合作,即和李XX提供的郑州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由杭州XX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给郑州XX有限公司70万元,扣除税费后,李XX得款63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迫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承办过程】

刚拿到证据材料时,案件对嫌疑人非常不利,即使经过两次退补证据依然对嫌疑人不利,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就挖掘细节,从细节处反推证据的瑕疵以及言词证据的不合理性。

本案中辩护人得知法律将要修改,并且修改的内容会对嫌疑人非常有利,那么作为辩护人就要想尽一切办法让法官注意到该法律修改的重要性,甚至要尽可能的拖延时间,直到法律出台,判决能用。

【裁判结果】

原本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5年以上,二次开庭以后辩护人又多次找到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针对案件证据问题提出朱律师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朱律师又做家属的工作提前预交了罚金,最终法院对该起争议事实不予认定,量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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