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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罪、少征税款罪】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到玩忽职守案再到判决无罪,金博大律师做对了什么

2022-04-29 10:26:08 朱秀峰 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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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南省郑州市李**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整理而来,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代理。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7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将李某案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任郑州市某区地方税务局某地税所副所长兼税收专管员期间,负责河南省某某公司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2012年10月31日李某接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宴请,并于之后同年12月份,收受该单位的5万元好处费后,李某对该单位应当缴纳的2011年2012年两年的土地使用税共计80余万元非法减至50万元,致使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46万余元,且收受财物后,李某对该单位2013年和2014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5万余元和该单位2011年至2014年的房产税149万余元不予以催缴,致使国家税收遭受巨大损失。

检察院反渎局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02.承办过程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朱秀峰接受李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朱秀峰律师多次与检察人员进行沟通,提出李某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意见。检察机关部分认可朱律师的意见,2018年1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将指控罪名变更为受贿、玩忽职守罪,并降低指控数额。

在一审期间,朱秀峰律师除在庭审中进行辩护外,多次到法官办公室向承办法官阐述辩护人观点,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名成立,免除处罚。

03.辩护意见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均存在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情况,但公民权利的胜利最终体现在一审阶段,因此,仅表述一审期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玩忽职守罪,从罪名的分类而言,属于行政犯,从而其违法性的判断基础应当在于行政管理法规;作为行政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的分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相关行业的平均知识水平。指控的玩忽职守案件涉及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也涉及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问题。由于专业隔阂,以及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导致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产生错误,进而导致指控事实不清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指控的李某相关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本指控罪名分析的基础

玩忽职守罪,从罪名的分类而言,属于行政犯,从而其违法性的判断基础应当在于行政管理法规;作为行政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的分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相关行业的平均知识水平。

在本案中,税收部门的平均知识水平是判断违法性认识的依据

二、专业隔阂造成起诉上的错误

尊重税收机关意见是税收实践工作的要求:其税收工作中形成的地方性、习惯性规则必须得到支持。另外,在检察机关认定税收管理人员存在工作失误时,税务管理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仍然必须由税务管理人员根据其平均知识水平,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进行审查,以确定涉案的纳税人的偷逃税情况及涉案数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税收征管业务方面的工作。

三、李某的行为未造成税款损失

指控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存在鉴定程序及法律适用依据上的重大错误,而地税局及辩护人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论基本一致,某某公司没有少缴税款,相反多缴了税款。

在土地使用税方面:对于某某公司的经营性质,虽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为出租,但基于税务部门的平均知识水平下,且税务机关不具备司法机关的强制能力,在税务机关的特定的认定程序下,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仓储。在李某行为的认定方面,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系以办税辅导的程序履行职责,本案不需要履行公诉机关指控的经营减免税程序。李某的行为属于依法进行的指导纳税单位重新申报纳税、补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行为。

在房产税方面:本案不存在法定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情形,其行为符合实务工作中税收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

四、受贿案应免除处罚

在受贿指控中,被告人李某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为:某某公司行贿的目的是让李某能够在其土地使用税的补缴方面给予照顾,但李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缴过程中,并未让某某公司少缴,反而多缴纳了税款,李某在行贿人明确请托的问题上,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承诺帮助,证据也证明李某完全依据税收管理员职责,对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和征收金额进行了合法、合理的处理;在房产税的问题上同样没有证据证明行贿人于李某直接对该问题进行了请托、承诺,李某的处置也完全符合税收管理员的职责,且与管城区地税局事后的处理意见一致;且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处罚。

04.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及其辩护人出李某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05.案件评析

检察院指控李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及玩忽职守罪的依据在于税务机关对于税收专管员的职责规定过于概括,而细分的规定因过苛,而被内部废止,过于概括的规定,依字面意思,凡是纳税单位少缴税,则所有的税收专管员都难逃犯罪指控的可能性。如果本案成立,则税务机关甚将可能面临全面城门失守的局面。

本案很好地抓住了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的评价标准的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涉案金额的评价标准问题,多次在此问题上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并最终让案件承办人据此裁定被告人并无渎职犯罪的违法性意识及违法性意识下的违法行为,为被告人取得了理想的判决结果的同时,为被告人所在单位避免了工作职责所带来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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