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丁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整理而来,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代理。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被告人丁某某设立投资担保公司因被害人丁A欠债不还,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指使张某某纠集的王某、李某、王某、魏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逼要求被害人丁A还钱。过程中,不幸造成被害人丁A去世。
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秀峰接受丁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走访,辩护人对于本案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辩护人认对于死刑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最严格的证据制度,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通过庭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朱秀峰的辩护意见,将死刑立即执行改成缓刑二年。该判决结果影响巨大,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