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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成功辩护重大改判

2024-10-18 14:41:11 crilawyer 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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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南省郑州市张某某寻衅滋事案整理而来,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代理。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了控制郑州、南阳、信阳、新乡以及外省的分公司客户能够按照其公司的规定执行,上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张某某、罗某直接领导分公司的风控部门,在各个分公司安排自己的 信任的人担任风控经理,利用GPS对该公司的客户行踪进行监控,发现客户异常,风控部人员就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收车,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该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部分贷款客户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成为阻碍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检察院量刑建议20年起步。

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承办过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亲属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担任张某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听取当事人陈述,在此基础上形成详细辩护词,在辩护词中着重指出、分析可能存在的指控张敲诈行为行为和故意的证据不足、瑕疵,并申请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提审当事人以解释其中部分真实事实情况,建议法院在3-10年区间量刑。

04.裁判结果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本院认为,公诉机 关仅以该部分指控事实中车主的违约事由与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违约事由不一而区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但该部分事实中相关被告人在客观方面仍表现为采取非暴力手段将车主车辆收回,因此,就全案的犯罪事实均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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