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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成功辩护帮助当事人减轻、免除处罚,保障当事人利益

2024-10-18 15:13:35 crilawyer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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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南省信阳市黄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整理而来,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代理。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息县夏庄镇中心校校长期间,通过其在X县工商银行设立的账号为62×××26的账户,收受XX镇村民范某10万元,为范某承建XX镇中心校和XX村小学修缮工程、承包XX食堂、承建XX幼儿园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03.承办过程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朱秀峰律师担任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会见和分析发现黄某某对10万元钱不存在受贿故意且依黄某某职权并没有为范某某谋取利益的能力,认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04.裁判结果

经过朱秀峰律师的不懈努力,刑事被告人黄某某因贪污罪的刑期由原先的1年6个月成功缩减至1年。这一成果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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