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庆一恒律师代理,庆律师于2017年加入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以及企业合规,在涉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企业安全治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串通投标等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和执业经验。先后参与办理诈骗、合同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串通投标罪等案件90余起,取得了多个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缓刑等良好结果。
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某县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连某、周某、黄某等人伙同他人预谋后,作为出资人共同出资(其中王某某出资8000元,连某等3人各出资7000元,周某出资17000元,黄某出资5000元),并招募了被告人邵某某、宋某某、龚某、黄某某、陈某等人作为话务员,以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代加工产品推广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发卡、袜子加工合同,骗取客户交纳加工合同中约定的发卡押金或织袜机的租金。该团伙下设有网络推广部、话务部、售后部,财务部等。在该团伙中,被告人王某某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连某负责网络推广、考勤员工、签收货物及将客户在网上留下的手机号分发给话务部人员。被告人周某负责管理话务部,带领话务员邵某某、宋某某、龚某、黄某某、陈某等,按照事先编排好的“话术”与客户进行联系,以加工发卡、袜子获取较高的加工费为诱饵,对不特定的人进行诈骗,骗取客户交纳押金,与客户签订发卡镶钻或袜子加工合同。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售后部,带领被告人黄某以产品不合格为由拒不退还客户押金。上述被告人每人负责一个或几个环节,整个诈骗过程环环相扣。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09月29日)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该案最初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检察机关以诈骗批捕。当时由于疫情刚刚爆发,客观原因导致未能会见。待后续会见后,针对案件定性提出:无证据证明客户加工的钻石发卡的真实合格率、无证据证明公司是否为客户加工发卡提供培训、案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证据缺失、审计报告尚未移送审查起诉、微信交易记录不能证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数额等事实认定的辩护意见,以及关于本案定性究竟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着重论证了该案实际签订、履行合同的经营过程,以及对上述事实认定存疑情况下对定性的影响。
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同案部分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与检察官沟通案情、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官决定以合同诈骗罪定性、起诉,并降低原本量刑建议。
法院采信检察院指控罪名,本案遗憾的是对于指控的诈骗数额,存在案发前已经退还被害人的情况,对于对应数额是否应当在诈骗数额中扣除,提出相应辩护意见,但是办案单位最终完全忽视该意见,在甚至不能确认被害人被骗事实与被告人关联情况下,径行以电信网络诈骗的取证规定模糊认定指控数额,是本案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