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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涉嫌诈骗案降低指控数额,成功降低检察院建议量刑

2024-10-18 14:05:32 crilawyer 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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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南省郑州市刘**诈骗案法律援助案件整理而来,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庆一恒律师、王少博律师代理。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利用不同淘宝账号及不同收货地址,在淘宝平台分别购买二部手机,收货后将两部手机互换,并以平台发错货为由,申请将上述手机退货退款,商家同意退款后,将上述购买的价格较低的手机寄出返还给平台商家。诈骗售价较高手机。

案发后,在律师及当事人亲属的指导下,当事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09月29日)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03.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庆一恒律师和王少博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当事人在指控事实发生时将两部较低价值的手机退回给商家,在检察院指控事实中,该两部手机的价值亦计算在内,于是约见当事人确认上述情况,并了解到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为其指派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并未提出上述异议,并在开庭前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确认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未考虑上述事实情节,于是在庭审中提出关于诈骗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后与承办法官交流关于扣除诈骗数额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变迁过程。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两部手机价值扣除,认定诈骗数额降低,在当事人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情况下,降低量刑,减轻2个月有期徒刑。

0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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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庭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检察院已经作出的量刑建议降低相应二个月刑期。虽然在审查起诉环节已经建议对当事人适用缓刑,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罪不能受到冤枉,犯罪要受到惩罚,但是只能是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的惩罚,不能过重,这才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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