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整理而来,本案接受委托时间为2021年6月,辩护律师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和庆一恒律师。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审查批捕阶段,通过多次会见听取当事人辩解了解案情,从证据角度以及涉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当事人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意见,并向检察官反映了当事人存在自首的情况。最终,检察官采信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不予批捕。
审查起诉环节,结合当事人涉案具体情况,并结合国家“六稳六保”、“刑事合规”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不予起诉的建议。
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2017年,被不起诉人A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期间同该公司财务负责人C编造该公司需要改造停车场的虚假理由,伪造X施工合同,并以此合同为依据,制造虚假转款记录,于2017年8月28日让D公司虚开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369400元,税款234805.41元。B公司收到该三份发票后入账抵扣税款。
2021年1月20日B公司将上述三份发票涉及的税款到E县税务局进行了补缴。
朱秀峰律师和庆一恒律师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同时具有虚开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本案,被不起诉人虽有决定或安排虚开的行为,但是没有指示、安排、授意抵扣的行为,并且没有虚开的主观故意。
本案,被指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对应的停车场改造项目存在,但是项目金额与发票金额不能对应,且远低于发票金额,从形式角度上,可以认定该发票虚开的情形。
但是,即使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虚开,也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和结果。
本案,根据被不起诉人辩解及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根源是举报人与被不起诉人所在B公司之间居间费引发,由于b公司需要向举报人支付居间费无法在公司账目上申报,为平衡账目,只能采用该方法处理公司内部流程,并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对于骗取税款的结果,虽然公司将虚开的发票进行了抵扣,但是是由于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工作职责进行,不起诉人没有任何指示、安排、授意,对不起诉人而言没有骗取税款的主观故意。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不能成立。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多次会见被不起诉人了解案件事实、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前往案涉项目。
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案发有一定的特殊性,举报人系被控告人所在公司合作伙伴,双方在发生经济纠纷情况下,欲以刑事手段倒逼行为人公司与其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但是,对于行为人所在公司而言,无论其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确实存在,并且至少是违法税务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公司母公司在审计中侦查机关立案后未对公司进行调查前亦通过内部审计发现该发票存在的问题,可以说公司内部管理角度存在自我纠正的能力,但是同时也存在潜在的违法犯罪风险。
该案从立案到后期证据情况,对不起诉人都十分不利,相关证人证言难以获取,要么不愿意作证,尤其是控告人故意隐瞒了该虚开发票的原因系经济纠纷的根源问题,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被发现,经过二位辩护律师大量取证、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后,还原事实该案系经济纠纷和企业内部平账的目的,论证并使检察机关认可被不起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获得不批捕和不起诉的结果。
回顾本案,对所有企业、公司而言都有潜在的触犯刑法的风险,而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对于刑事法律的陌生会导致为了解决公司实际困难的问题逐步滑向犯罪的泥潭,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合同、财务管理制度的审查和事后检查。对律师而言,面对当事人和家属的殷切期盼,面对采取无罪辩护策略的压力,面对当事人后续的职业生涯的挽救,辩护律师只能尽最大努力,穷尽所有取证、检索工作,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以及对法律认识的精准把控,以获得案件最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