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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持械聚众斗殴、并认定主犯情况下,通过无罪辩护换取减轻处罚效果

2024-10-18 13:48:48 crilawyer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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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件整理而来,承办律师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和庆一恒律师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2016年某日,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李某滨、胡某波(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走开。李某某、胡某某等人怀恨在心,遂指使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到某市某镇刘某某经营的KTV闹事,胡某某等人到达后与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胡某某等2人被打伤。之后,胡某某等2人电话通知李某某等人前来斗殴,同时,李某某电话通知申某某(另案处理),申某某又纠集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持刀、棒球棒等凶器赶至。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准备钢管等凶器,并电话通知离开的都某返回现场,双方再次发生斗殴,致刘某某等5受伤。

经鉴定,刘某某等5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具有持械情节,并指控为主犯。

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3.承办过程

案件委托的背景是“昆山反杀案”在网上舆论最为热烈的时候。当委托人第一次上门咨询时就拿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相提并论,并表明了自己的期望。全社会对于正当防卫舆论关注之时,看似有希望,又希望渺茫。

介入辩护后,通过数次申请调取证据、现场走访、与检察官沟通,随着辩护介入以及后期阅卷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本案的案情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但是彼时正当防卫的讨论热度很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还是困难。而本案,由于当事人在事发时的一句话让法院将之视为当事人有斗殴的故意的直接证据,而现场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证人的描述都能够证明发送殴斗双方的人数、器械、举动的对比差距,我们代理的当事人完全处于被欺负、被伤害、被迫自卫的不离场景下,同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对方已经被另一地公安机关定性为黑社会并在侦查过程中。

事理虽然清楚,但是证据角度却是存在千难万难。对于案发时最重要的视频,却在最关键时间点上存在损坏,全长近1小时的视频,调整播放速度为32帧每秒,将现场所有画面、声音进行了逐帧分解,通过家属配合辨认双方人员、逐句辨别监控视频内说话声音(有方言很难听懂),最终至少花费了3天的时间,得到了可以拆分的每一个画面,对视频中部分人物衣着形貌特征标注,对视频中与案件相关事实(人物、动作,及动作发生的时间点和持续的时间段),共计列出105行事件,总计时间跨度57分6秒,最小分解时间间隔为秒。(具体监控视频内容不再列出)。

从上述监控视频所能还原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指控聚众斗殴双方具体人员的行为,基本大致还原了打斗发生的过程。但是事与愿违的是,案件的最关键环节,恰恰是能模糊的,即行为人的一句“操家伙”的喊声,之后由于视频损坏和拍摄死角的问题导致一些细节无法完整呈现。

但是,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发生打斗的时间、地点、起因、双方的人数对比、所持武器数量和杀伤力,以及对事态的激化和促进的作用上看,当事人一方都是处于一种极度不利的局面,对对方当事人故意找事、实施伤害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但是案件至审判阶段,法官明确表明了认定正当防卫的困难,同时拒绝了律师申请调取对方涉嫌黑社会犯罪相关起诉书、卷宗材料的申请。

04.裁判结果

本案的办理存在许多无奈,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在自由裁量的尺度中被无视,但是最终法官也认可检察院提出的三年以上量刑建议对当事人过重,最终法庭在未采纳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的自首情节并在认定主犯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远远超出当事人的预期。虽然当事人本人案件结果十分满意,但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案不仅是一次无力的辩护,而是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一次努力,虽然最终结果不如预期,但是一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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