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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被告人,二审改判降低二年有期徒刑

2024-10-18 11:58:19 crilawyer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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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河南省许昌市叶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整理而来,承办律师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朱秀峰律师和陈刘杰律师。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上诉人H通过微信、QQ空间等网络媒体,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虚构谷歌公司“谷歌币”(GGC)区块链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银卡、金卡、钻卡等不同会员级别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以获取返利,还设置多种返利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经鉴定,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传销模式共发展会员5904人,业务层级超过47层;虚构谷歌公司“谷歌币”(GGC)区块链项目共发展会员53302个,会员层级共38级。

一审判决对H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一审判决后,H以原判认定传销人员数额错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02.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办案经过

朱秀峰律师、陈刘杰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分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证据,精准提出上诉理由,并分析案件材料和涉案人员的笔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层级、人数的错误进行细致分析,并据此分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原因,同时争取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缴纳罚金这一酌定量刑情节,最终法院接受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04.裁判结果

二审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会员人数、层级在证据角度存在问题,一审判决在此基础上量刑过重,同时二审期间,辩护人协调当事人家缴纳全部罚金并争取法院认定该酌定情节,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结合二上诉人二审期间主动缴纳全部罚金情节、明显悔罪表现,对H降低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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