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二审阶段办理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建立联系方式、对于证据的梳理和辩护词的制作均与一审一致,本阶段不再赘述。
下将重点讨论二审辩护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二审案件案卷中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卷、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因此二审阶段中不会增加新的证据。
二、证据的审查
二审阶段,基于上诉与抗诉的不同,基于法院判决与庭审进程的可能不同,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应从头开始,重新评价全案的证据材料,不能因一审曾看过卷宗,并经历了开庭就掉以轻心。
针对一审判决的理由,在必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调取相关的新证据,或者一审判决过后出现的新的证人及其他证据的新的变化,这些证据需要纳入整个卷宗的证据体系,进行综合性判断。
另外,当出现对本案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发布的判例,也将产生对证据审查方式的变更,应当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
三、二审书面审理案件的办理
新的刑诉法修改之后,对二审开庭案件进行了规定,但可以预见的是,二审不开庭审理仍将大量存在。
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不仅要提交辩护词,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应当注重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及时全面的向承办法官进行阐述,了解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判断。
制作辩护词的方法与一审没有大的区别,所不同的在于一审辩护词是针对一审起诉书和公诉人当庭的意见,而二审辩护词的重点在于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和列明的证据,针对上诉书或者抗诉书的观点,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评价意见。
书面审理的案件,与被告人的沟通也很重要。有些时候,由于法官原则上只提审一次被告人,被告人的陈述也许会遗漏,律师此时的工作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会见笔录,制作补充辩护词,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
三、二审开庭案件的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辩护律师对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时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了“兜底条款”,因此二审开庭案件的标准被虚化,从而,在辩护律师认为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有利时,即可以申请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辩护人应当书面申请开庭的证据出示方式,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