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实务(第五节至第六节)

2024-04-24 09:03:09 crilawyer 2474

五节 律师参与庭前会议[1]

刑事诉讼法创设了庭前会议的制度,用以解决庭审中的程序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开庭前会议的建议,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庭前会议通知后,应当依据通知,参加庭前会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庭前会议的召集人、参加人

根据法条规定,该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人人为合议庭成员、控辩双方。

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并不必须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人民法院决定通知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时,律师应当前往看守所进行相应的辅导,告知其庭前会议的程序,及其在庭前会议发言的形式。

人民法院决定不通知被告人到场 ,辩护人应当事先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制作会见笔录,由被告人签字捺指印。在庭前会议中,根据需要,可由辩护人转述被告人的意见。

被害人也不属于必须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范围,只有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需要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调解的,才得通知被害人到庭。

二、庭前会议的主题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及证据问题,确定是否需要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法官、公诉人,庭审中有无需要出庭作证的人,庭审中新证据及非法证据等问题。

1.程序性问题

辩护人参与庭前会议应当先就以下问题进行准备,和被告人达成一致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提出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及对公诉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相应名单是否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2. 证据问题

控辩审三方在庭前会议就控辩双方的证据交换意见,梳理出来存在争议的证据。

三、律师参加庭前会议之前的工作准备

1. 会见被告人,在必要时征询其是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2. 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由于牵涉到法庭是否在开庭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会见被告人就其供述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是否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沟通。被告人决定提起该程序的,要求被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就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书写相应材料。被告人不会书写的,可以制作会见笔录。

4. 会见被告人就拟申请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沟通;

5. 会见被告人,征询是否申请调取其认为未移送的有利于其的证据。对于律师调取的证据,要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以确定在庭前会议中是否提交。

对于需要向法庭提出的各项申请,辩护律师应当针对每一项申请制作单独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庭。

三、庭前会议中的辩护工作

庭前会议,虽然只是会议,但其形式类似于开庭,各方均需充分阐述其意见,法庭并据此形成庭审程序策略,以便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被告人的权利维护,庭前会议是一项重要内容。

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应当充分阐述辩方关于庭审中的程序问题的意见,并倾听、记录其他各方的意见,详细发表针对性观点,尽量争取被告人的各项程序权益。

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是否简化举证、质证,辩护人应与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前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在庭前会议中,当法官提出无争议证据是否简化举证质证时,辩护人应以被告人的意见作为辩方主张提出。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由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对于形成的庭前会议笔录,参加人员签名后,辩护人应当予以复制。

四、庭前会议后工作

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其庭前会议的情况及法庭的决定,并与被告人商议相应的庭审方案。

第六节 庭审前的其他工作

在庭审中,对于书面的证据,辩护人可以进行充分阐述,然而,对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被告人本人,由于他们在庭审中的发言,是其自由意志下的产物,如果庭审前不了解这些人在庭审中的发言,有可能给辩护工作造成巨大的麻烦,甚至使庭审失控。因此,对于辩方被告人和辩方申请出庭的辩方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辩护律师应当提前进行相应的庭审辅导与庭前交流。

一、被告人的辅导

在开庭前,辩护人应当会见被告人,对庭审中的事宜进行辅导。

在辅导中,辩护人应当告知其庭审的程序,并询问其针对不同问题的回答,决定在辩论阶段,其是否进行实质辩护,最后陈述阶段其如何发言。

辩护人并应当进行模拟庭审,确切了解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可能发言情况,以具体准备庭审策略。

二、证人的辅导

证人由于与本案的关联度不大,且参与庭审往往是为了被告人利益,因此,其庭审中的发言应当有理有节,辩护人应当提前进行辅导。

辩护人应当让其围绕案情进行陈述,告知其陈述中不应有推测、传闻的成份,应当陈述其感知的场景、现象、感觉,这些不应过多涉及价值判断。

辩护人应当提醒证人,对于与案情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权拒绝回答。

鉴于证人庭前辅导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辩护人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告知证人庭审中将会出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庭前沟通

有专门知识的人,又称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是法院审判所必须的,这些专业知识又往往是辩护人根本不掌握的。因此,与有专门知识的人沟通庭审过程,应当提醒其对于与本案涉及的专门知识无关的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有权拒绝回答。

在开庭前,提醒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庭时携带证明自己身份和专业能力的文件或者材料。

另外,有些专门知识的讲述过于深奥或者脱离生活,而常人无法理解,应当建议即将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尽量使用生活化语言讲述专业知识,方便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并进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5.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

6.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并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简化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并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7.控辩双方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事项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处理,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

对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8.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

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9.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员核对后签名。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

10.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