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一审为例)
审判阶段辩护人工作的讲解,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审判阶段包括公诉案件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包括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还包括特别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尽管范围如此之广,但也有章可循。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一审,包括了所有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的要素,其他程序的辩护只是与其相比有所变化而已。
因此,本章只将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一审,作为讲解目标。其他章节,则只讲述其他程序与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一审的不同。
第一节 概 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能够收集、调取的证据均需要开示、质证,律师在此阶段工作职责已转向以辩护为主,维权为辅的阶段[1]。
人民法院根据庭审和证据的情况,做出有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决,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
这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变为被告人,对于辩护而言,虽然律师的职责仍然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与审查起诉阶段不同的是,审判阶段将面临庭审工作,全部证据得以最集中的形式出现,辩护的方式以庭审中控辩双方直接对抗的形式表现。因此庭审成为最重要的工作,法律文书的出具,均围绕庭审工作进行。
一、审判阶段辩护的目的
经过庭审阶段,法院需要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罪的处以一定的量刑,无罪的则予以释放。律师的辩护目的,也随之不同:
(一)有罪从轻辩护
这里的“有罪”指的是指控的罪名成立,如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则列入无罪辩护的范围。
如果指控罪名成立,且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在此基础上,提出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如果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则辩护人直接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权益。
(二)无罪辩护
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并不表示被告人无罪,从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卷宗情况,在判决时变更指控的罪名。因此,所谓“无罪辩护”,指的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把握证据,提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见。
如果人民法院准备变更罪名,通知辩护律师就新的罪名进行辩护时,辩护律师则根据新的罪名,确定新的辩护方案。
二、辩护工作的基本内容
辩护律师应当先与法院建立工作联系,取得起诉书、复制卷宗材料,在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阅卷、调查取证,并形成辩护思路。在庭审中,根据辩护思路,进行不同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建立工作联系
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事务所函,辩护律师将律师事务所函连同授权委托书,一起提交人民法院。承办人会查验律师的执业证件,有的人民法院,还需要律师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第三节 阅卷、会见及调查取证
在审判阶段,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的方法、手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大致相同,因此,合并在一节之内进行讲解。
一、复制卷宗材料
审判阶段复制卷宗材料,应当在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时,一并提出。
本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复制,最大的不同在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审判阶段能够复制,辩护人应予复制。
如果辩护人已经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则复制的内容只是尚未复制的补充侦查的内容,另外,还需要检查已经复制过的卷宗材料,在移送至人民法院时,是否有调整的内容。
如果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则应当从人民法院复制全部的卷宗材料。一如前述,我们建议全卷复制,复制的方法包括复印、拍照、扫描,在复印的情况下,对于卷宗中的照片或者其他彩色的材料,建议拍照;对于附送的录像、电子资料,则应当以复制粘贴的方式进行复制。
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
在法院阶段,庭审前的会见、调查取证的主要工作全部围绕阅卷进行。
通过会见,掌握被告人对于证据的意见,发现证据线索,与被告人商议辩护方案。
在调查取证时,通过本材料讲解的严谨的调查取证方式,取得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向被告人进行核实后,对有利于辩护的新证据进行分组,之后提交人民法院。
阅卷的步骤与本材料前述的阅卷基本技巧及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方式基本一致,唯一的不同在于,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手段。
通过阅卷、调查取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后,辩护人与被告人共同形成的具有逻辑性、简单、容易让人相信的,能够说明案件的法律要件,将有利于被告人案件事实的重构,并且重构的主题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这一重构即我们强调的讲故事,起诉书在讲述一个故事,而辩护也是在讲另一个版本的故事。
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形成基本的辩护思路。并根据辩护思路重新评估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的逻辑性,以及辩护主题的正义、公正的合道德性。
第四节 必要的庭前申请
在庭前,辩护人经与被告人商议,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各类申请:
一、不公开审理的申请
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提示法院不公开审理,或者帮助被告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院未通知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当及时提醒案件承办法官。
对于案件涉及被告人或其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辩护律师应当就此问题征询被告人意见,是否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同时告知被告人,是否不公开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律师将该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由被告人签字并捺指印后,律师并制作不公开审理申请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2. 调取证据的申请
被告人认为侦查机关或者审查起诉机关调取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未移送的,辩护律师应当将该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由被告人签字并捺指印后,律师制作调取证据申请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护人不能调取的,应制作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取。
3. 其他程序性申请
对于拟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申请。
对于拟申请出庭证人名单、出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提交人民法院。
对于拟申请改变管辖、回避的,应制作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
对于拟申请延期审理的,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应当提交相应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