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引》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实务 (第五节至第八节)

2024-04-22 16:18:30 crilawyer 2662

第五节  会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出于会见的效率,辩护律师应当在取得起诉意见书,甚至复印卷宗材料后,前往会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的重要职责包括:

1. 全面核实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将全部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将证据内部、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起诉意见书之间存在的矛盾,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一则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二则掌握证据线索。

律师调取的新证据,并应先经犯罪嫌疑人核实,才能向办案单位呈交。

2. 了解是否存在法定的三类无罪证据

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在犯罪现场,或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3. 了解是否存在其他无罪证据

通过会见与阅卷的比对,了解是否有侦查机关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没有提交的。

4. 是否有不适宜羁押的情形,或者即将超期羁押的情形。

第六节  阅卷及调查取证


阅卷之所以与调查取证一起讲述,在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调查取证和阅卷是有机一体的,阅卷可以取得证据线索,调取的证据又要和侦查卷宗材料一起进行评价,进而形成辩护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掌握侦查卷宗材料,整个辩护思路的形成应当遵循这样的阅卷及调查取证的路径:

1. 拿到起诉意见书及卷宗后,首先进行通读,与法规及学术文章进行比对,形成对案卷的基本印象;

2. 制作阅卷笔录,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核对卷宗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对证据的意见,及调查取证的证据线索;

3. 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4. 反复会见、阅卷,挖掘法律资源,形成最终的阅卷笔录;

5. 形成对卷宗的确切意见,完善相关法律依据的汇总;

6. 形成辩护思路,并书写各种文书及辩护意见书。

第七节  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1]

一、辩护意见书的制作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的重点

由于审查起诉程序中,辩护律师已经取得侦查卷宗,并进行了相应必要的调查取证,这一阶段的辩护意见应当是全面的;但由于审查起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应当起诉,因此,量刑的问题这一阶段还不是辩护的重点。因此,辩护意见书也不应当将重点放在量刑的问题上。

但是,当案件的实体问题没有异议时,犯罪嫌疑人决定认罪认罚,争取从宽机会的,量刑证据便成为案件的重点。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将提出调取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证据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重点。

(二)辩护意见书的组成

辩护意见书包括案件证据方面、实体方面以及程序方面的意见:

证据方面,认为有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证据线索,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建议。辩护人收集、调取的新证据应当提交。有已经取得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未附卷的,申请审查起诉机关,通知侦查机关移送;有需要补充侦查(包括补充调取证据及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建议的,应当将相应问题制作独立的申请书进行声陈。

实体方面,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评价,并进而比对刑事实体法的基础之上,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通过证据与实体两方面的分析,律师应当提出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如实在无法提出该意见,则无须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可口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程序方面,除对于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的行为外,重要的还包括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回避审查的建议,即将超期羁押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维护等等,对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律师应当出具关于程序方面的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提交

一般情况下,我省的审查起诉机关,辩护人可以直接与承办人联系,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通过口头交流的形式,陈述律师意见。也有检察机关,由案管中心或者公诉部门的内勤负责此事项,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当与该管人员联系,由其安排与案件承办人的面谈事宜。[2]

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不限于一份,在补充侦查后,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辩护意见时,辩护人应当制作新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审查起诉机关。

第八节 不起诉决定后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律师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3]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行为,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应当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申诉的风险,即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如果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人民检察院将撤销以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犯罪嫌疑人如果仍然决定提起申诉的,辩护律师应当自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协助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申诉应当通过审查起诉机关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由于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有权要求复议,复议机关是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因此,在当事人收到不起诉决定后,辩护人应当在七日复议期满时,向原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审查起诉机关查询是公安机关否申请复议。

在当事人的申诉启动后,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时,辩护律师应当在全面掌握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出具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的制作方式见前述。

公安机关启动的不起诉决定的复议期间为30日,因此,辩护人应当尽快完成法律意见书的制作,并提交负责复议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被不起诉人提起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辩护人应当及时向审查部门提示法律意见书。

如果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超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辩护律师应当告知其复议的风险,即是否对复议立案,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3]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