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引》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第五节至第七节)

2024-04-01 08:45:18 crilawyer 1637

第五节  批准逮捕环节的工作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批与降低羁押率,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法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在这一司法改革过程中,变得更为透明,成为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道重要关隘。

一、律师应当熟悉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相关规定

逮捕包括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附条件逮捕,不予逮捕的情形主要包括绝对不捕、存疑不捕、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捕、无逮捕必要性的不捕。

相关的法规包括:

1. 《刑事诉讼法》第78、79、85-92条;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第第三款的解释》;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3-350条;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6.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及《补充规定》;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通知》;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12.《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13条;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14.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二、会见并了解相关情况

在进入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前,辩护人即应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参照法律规定或者后附的《批准逮捕环节律师会见需要审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了解相关案情和证据情况,以及有无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

三、权利告知

案情重大或者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的,犯罪人嫌疑人有权要求审查批准逮捕承办人提审,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审查批准逮捕人员应当提审。这一环节的这一权利能够让犯罪嫌疑人直接向办案人员面陈自己无罪或者不需羁押的理由。

当然,辩护人在建议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或者不需要被羁押时,可以在看守所内要求审查批准逮捕人员提审时,应当同时向其提示,检察人员为了防止误导犯罪嫌疑人无谓翻供,在讯问态度上会有所保留。

四、及时书面提交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羁押时,应当在必要的证据材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应当详细列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如证据不足、不具有逮捕所必须的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生理、健康状况不符合羁押条件、无逮捕必要等。

对于侦查环节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辩护人应当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基础上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

由于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时间很短,律师应当把握时机,及时、迅速地提交法律意见书。

五、申请与审查批准逮捕人员面谈

辩护人在通过检察院案管中心提交意见书时,应当书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承办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并书面提出申请与审查批准逮捕承办人面谈,当面发表更为详细的意见。

第六节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又一新的阵地。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93条;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620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二、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技巧

1.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由律师提出,不建议由当事人提出;

2. 根据法律规定, 应于逮捕一个月以后提出,一直到审判结束前,均有权提出申请;

3. 该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应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应一并附上;

4. 该申请向办案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无未设立该机构,则向监所检察部门提出;

5. 承办部门经初审决定立案的,如公开审查,则通知各方准备相应材料和意见,并参加公开审查程序;

6. 积极申请与承办人面谈,发表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第七节 提交法律意见书

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就案件涉及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1]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与律师在案件事实方面,完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侦查阶段,除不构成犯罪的三类证据以外,应当将重点放在程序问题上,要求依法办理案件。特殊情况下,可提出其他如案情不构成犯罪,申请保全证据等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在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时,并应将法律意见的要点,以口头形式向侦查人员说明。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