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是整个辩护工作的基础。所谓辩护,实为讲故事,控方讲述控方的故事,辩方讲述辩方的故事,然后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判断哪个故事更为合理。
一、阅卷的目的——准备讲故事
阅卷的目的,即在于根据现有的或者可能的证据进行证据体系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逻辑分析和组合,为最终在庭审中“讲故事”提供素材。换种说法,阅卷的目的在于根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与起诉书(起诉意见书)及卷宗中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评价,或者提示律师调查取证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辩护思路。
然而,这个故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故事,而不是律师自己的故事,因此,这个故事需要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并符合其意志和利益。
1.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明确辩护目标
阅卷的最终目的,是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见笔录予以记载:
最好的结果是什么?
能够接受的结果是什么?
不能接受的结果是什么?
最坏的结果是什么?
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什么?
2.明确需要完成的工作
为达成前述的辩护目标,辩护人需要明确计划完成的工作:
(1)辩护工作的策略
辩护人需要明确工作重点,工作顺序,外围工作的呼应。
(2)调查取证的工作
辩护人需要明确自行调查取证的目标;申请调查取证的目标;以及自行调取的证据中不提交证据的处理。
(3)向司法机关明确的辩护策略
辩护人需要明确向审查起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进行有罪辩还是无罪辩,以及被告人应当表现出的态度。
二、阅卷的准备工作
所谓阅卷,在案件事实层面是寻找逻辑上的错误、瑕疵,并将证据真实与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比对,在证据方面还要寻找案件办理中程序瑕疵导致的证据体系问题,进而形成最终的辩护策略。
在正式阅卷前,辩护人已经通过会见、与司法机关交流等种种途径掌握了一定的案件事实,为了提高阅卷的效率,辩护人需要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
1. 法律依据的收集、整理与掌握
法律依据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
法律依据包括与案件相关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民商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性刑事司法指导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律依据是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需要掌握,其地位也是越来越重要的。
2. 控方指控的逻辑
控方指控的逻辑可以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进行了解掌握。
3. 指控逻辑与法律依据间的关系
部分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指控逻辑便存在内部混乱,与法律依据之间严重不符的情况,因此,思考并明确指控逻辑与法律依据之间的关系在正式阅卷前的重要工作内容。
三、阅卷的技巧
(一)制作阅卷笔录
1. 阅卷笔录的必要性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我们大脑的信息处理量是无法与电脑相比拟的,一起案件从开始处理到最终处理终结,往往几个月甚至数年,案件中的信息更容易被遗忘、忽略,所以律师经常随着辩护阶段的进展,反复一遍遍地阅卷,而当初的很多设想,就随着这样的反复而被忽略、弃置。
设计良好的阅卷笔录,能够让我们迅速地精确掌握案情,更便于我们随时接续之前的辩护工作。
2. 制作阅卷笔录就是建立信息库
制作阅卷笔录就是辩护人建立案件信息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客观证据的固化
客观证据是审查其他证据的标准。虽然客观证据仍然存在被伪造的可能,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客观证据所起到的作用是言辞证据难以企及。通过对客观证据的固化,便于还原案发现场空间的状态,理清事件发展的时间脉络。
(2)制作信息库表格
以客观证据固化后的空间和时间轴,制作两个或多个信息库。以空间发展为轴制作表格,以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为轴制作表格,以案件的诉讼时间为轴制作表格。
(3)将证据中显示的不同事实填入表格
要区分程序事实与案件事实,分别填入前述表格,在填制表格时,我们会注意到证据存在矛盾、冲突、缺失、薄弱等瑕疵问题,这时我们以不同颜色标注。
对于表格而言,本来应当形成连续不断的事实序列,但事实上可能由于证据存在的种种问题,还会造成一定的空白区域。
(3)将全部证据填入表格
我们要将案卷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全部填入表格,之后分析证据锁链存在的问题。
(4)信息库应当及时更新
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人自行调取的证据,或者申请调取的证据,都要及时准确地填入各个表格的相应部分,方便信息的分析。
3. 阅卷应与实体法理论相结合
刑法理论及相关论文,事实上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总结与阐释,也必然体现实践界、学术界对案件辩护观点的集合,查阅相关法条、领导讲话、学术文章及相关的其他理论文章,必然能全面地了解案件中可能的辩护点。
对于不属于证据材料的其他技术性资料、数据、学术资料、社会事实、相关判例,对于辩护也是非常需要的。
4. 随时记录矛盾与冲突、辩护的思路和想法
以同一人的言词证据变化为例,在纵向的时间轴上,言词证据是如何变化的;以案件中涉及的多人的言词证据为例,在同一案件情节上,言词证据在时间轴上,每个人是如何变化的;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非法证据相关,如不相关,是否能够将矛盾排除。
在同一时间点,关于同一情节,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在起诉书采信的情节中,同一情节,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矛盾是否能够排除。
将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进行比对,并分析存在冲突的原因,能否确定客观证据或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阅卷的目的在于讲故事,因此,阅卷的过程便如同创作,辩护人如同作家,需要捕捉转瞬即逝的灵感。因此,随时记录证据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脑海里闪过的辩护思路与想法,便成为极为重要的工作。
5. 制作阅卷笔录的作用
(1)便于检索信息,确保全面掌握证据;
(2)突出证据链缺失环节;突出证据间的矛盾;
(3)方便新证据融入证据体系;
(4)与控方交流或庭审中的作用,信息库能够将证据的种种瑕疵一目了然地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
(5)与控方交流或庭审后的作用:没有争议的阅卷笔录,能够帮忙司法机关的工作。
(二)会见当事人在阅卷中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案件的情况无疑是最了解的,与其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握案件的事实。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在于复核证据,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阅卷过程中的会见,我们首先要明确“不盲目信任当事人”的原则,因为当事人即使想对我们说出实情,但由于其知觉、视觉、听觉、记忆所限,其也不可能完全说出案件真实情况,更何况有些当事人存在为迎合辩护人保护其权益的想法而故意隐瞒真相的冲动呢。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问题,我们是能够掌握评价依据的,这就是卷宗中存在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通过这些客观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让其了解客观真实的可能面貌。然而,由于客观证据可能存在造假、伪造的情况,对其真实性的判断,往往就需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进行。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能够进一步明确信息库中的证据错误与缺失,设计出适当的处理方案。
另外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能够及时调整调取证据的方向和辩护思路,并籍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一致,便于辩护工作的开展。
(三)分析讲故事的思路
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司法机关更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我们在分析故事的思路时,首先,我们要站在控方的角度考虑全部证据。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只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角度考虑问题而忽视了现有证据对于故事的指引。站在控方的立场,我们自问:根据卷宗中的证据,指控的故事真的发生过吗?
有时候,我们需要否定的不是故事本身,而是否定控方故事在法律上的合理依据:这样的故事即使存在,也不是犯罪。
我们分析讲故事的思路,就在于证据确实充分的问题,即信息库的表格最终能不能达到“没有任何冲突、矛盾、缺失”地证明指控的犯罪存在的证据标准。
(四)确定讲故事的方案
1. 方案的选择
作为辩护人,我们需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基础上,选择一个与控方故事不同的故事,这一故事的情节要选择信息库中的片段,并且符合客观证据所形成的时间轴和现场空间轴。这样的故事,存在着与指控法律逻辑不同的法律基础。在这一法律基础之上,或者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罪名,或者其行为应得到原宥,或者其行为情节较轻,应得到较轻的处罚,乃至无须处罚。
我们需要确保故事建立的基础存在法律上的依据,并与现有的证据能够印证。
然而,对于整理信息库而言,我们发现,在辩护人选择用于新故事的情节之外,还保留着大量的属于被确定的构件之外的证据。辩护人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将它们排除在刑事法律涉及的情节之外。
另外,辩护人还要根据新的故事,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救济方案,进一步充实新故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构建的立体化辩护策略。
2. 方案的要求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选择的故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当事人的要求
如果辩护人不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那要退出辩护,否则,辩护人的行为必然违反合同约定。
(2)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故事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可想象的。
(3)能够解释所有证据
(4)有证据进行支持
(5)故事的脉络清晰完整,简约
(6)故事情节的坚持
故事确定后,要坚持这一故事的陈述,如果中途修改或者变更,会彻底毁掉故事说服司法人员的效力。
(7)模糊情节的灵活
总会有一些情节,无法完全符合控方的故事,也无法完全符合辩方的故事,对于这样的模糊情节,辩护人要灵活对待,分析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被采信的可能性,以及被采信后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阅卷的形式化成果
(一)实质成果是故事
通过阅卷,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不同于与控方指控的故事,并且这一故事将在之后的整个辩护环节中被坚持。
(二)形式成果
1. 阅卷笔录
2. 与办案单位交流的提纲
3. 申请必须通过司法机关完成的工作的申请书
包括:申请必须由司法机关调取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检查、勘验;申请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
4. 必须提前开示的证据
律师拟出示的律师调取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复印件、照片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司法机关。
5. 质证提纲,示证提纲
6. 辩护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