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峰律师受邀出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2023-07-11 12:38:35 团队 2919

2023年7月8日上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研讨会在郑州市律师协会一号会议室举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朱秀峰律师受邀出席并作主题发言。此次研讨会由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新型犯罪辩护中心承办,全市律师300余人到场参加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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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围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辩护实务问题展开,朱秀峰律师以“银行卡帮信犯罪中“黑吃黑”行为的辩护思路”为题,就相关的理论界观点、实践中指控逻辑及司法判决规则不一现状和原因分析、“黑吃黑”定性逻辑等问题进行了分享。

银行卡帮信犯罪中的“黑吃黑”行为是指,帮信人对外出租、出借银行卡之后,又利用实名持卡人身份以挂失、取现或转账等方式截留赃款的行为。对该种行为实践中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理论上却存在较大争议。办案机关一般认为行为人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之后,意味着自愿将银行卡的支配控制权让渡给了对方。实际持卡人通过掌握银行卡账户、密码等信息,实现了对银行卡内存款的实际占有,原卡主通过挂失、转账等行为改变了卡内资金占有状态,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故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朱秀峰律师认为,作为辩护律师,需要理解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进而有针对性地展开辩护。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银行账户的相关权利义务难以实际转让,也就意味着卡主对卡内资金的占有关系并没产生转移。其次,“黑吃黑”行为中,卡主控制占有卡内资金在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后,与一般的财产犯罪存在差异。此外,公开挂失、转账的行为方式也难以认定为“秘密窃取”。因此,不宜将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同时由于行为人截留赃款并非出于为他人利益考虑,也不宜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承认原卡主对卡内资金的占有关系,则只能成立侵占罪,作为自诉罪名,检察院同样也无法提起公诉。结合银行相关规定以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标准,朱秀峰律师更赞同刘艳红教授该类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观点,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成立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等。

此次会议还对“刑辩视角下帮信罪罪状中‘明知’、‘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帮信罪领域犯罪新行为的刑法解读——兼谈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帮信罪取保候审、不起诉辩护之道”等主题进行了研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邸瑛琪,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立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彭晓东,省公安厅反诈总队政委牛军生也发表了精彩的点评。

最后,朱秀峰律师以郑州市律协主管副会长的身份在总结中对主办方的选题和组织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对各位主题发言人和点评人的无私分享表示感谢,也感谢每一位到场律师的热情参与和敬业精神,充分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理论高度和实践价值,回应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当前司法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提升了我市律师办理此类新型案件的刑事辩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