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件【河南省郑州市闫**贩卖毒品案】整理而来,本案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秀峰和张文涛代理。下面我们就案件来做详细介绍:
01.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在某酒店内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1000片,后二人在旁边一饭店门口处被抓获,并当场从身上带的包里查获毒资。
经鉴定,涉案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87克。被告人闫某一审被某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02.承办过程
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秀峰律师、张文涛律师担任辩护人,经过辩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最终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终获无罪。
03.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案存在程序违法重大嫌疑,且言词证据内部及证据间存在矛盾,最重要的是客观证据远远不足以形成证据链条。
第一,本案中查获的资金为毒资的证据不足。在酒店查获毒资的证据不足,没有现场指认,查获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证据不足。
第二,1000片麻古为被告人贩卖的证据不足:(1)关于毒品最初的购买来源的证据不足;(2)证明毒品是被告人携带至酒店的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被办案机关控制发生在晚上23点时左右,而办案人员扣押毒品,是在两个多小时以后,毒品并非办案人员直接从现场查扣,而是被指控的毒品买卖一方在事后送到派出所的,不能确认该毒品为被告人携带至酒店的物品。
第三,证明被告人在酒店贩毒的证据不足。交易之前交易一方已报案,毒品交易地点和时间都是证人事先设计好的,且侦查机关也已在交易地点进行了布控,但本案证明交易过程的证据严重不足。
04.裁判结果
辩护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被告人终获无罪。
05.案件评析
对于毒品犯罪而言,由于毒品交易的隐蔽性,往往形成一对一的证据情况,在这一情况下,如果办案人员存在违法办案情况,而被告人翻供,那么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必然会大大降低的。因此,对于毒品犯罪而言,最重要的应当是客观证据,表现为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频资料等形式。本案中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深挖案件事实细节,分析是否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找准破绽,最终取得案件辩护的成功。
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曲折,对于辩护律师的信念感和专业度都是极大的考验,唯有坚持以百折不挠的精神,不断地与办案单位耐心沟通,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