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引》第九章 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第节六至第七节)

2024-05-07 09:13:48 crilawyer 3429


第六节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因此,律师提交辩护词与证据材料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的方式进行,基于对案件的负责,律师应当尽量通过当面递交的方式,向最高院合议庭提交辩护词及证据材料。基于此,辩护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当面交流的要求,承办人应当安排。

为了方便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建议:通过挂号信的形式,提出与承办人面谈的要求。通讯地址见前述。

辩护律师应当提出頝交流辩护意见的书面请求,在当面交流辩护意见时,应当提前作好准备,充分地阐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是量刑辩护的意见。律师应当向办案机构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七节 其他

从目前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而言,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裁定书上没有律师的名字,律师是否参与不能体现出来;第二,因为没有律师的名字,律师的辩护意见无从体现;第三,是否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说明在裁定书中不体现。另外,在裁定书送达这个问题上,是否将裁定送达参与死刑复核辩护的律师,目前也没有规定。

律师可以通过与最高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庭联系,索取死刑复核裁定书。但对于律师而言,如何能体现自己的工作,目前是个难题。建议律师通过向最高院刑庭递交辩护词及证据材料时,由承办人在清单上进行签名的方式,从文书中体现律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