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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如何争取调整量刑建议

2025-05-09 11:00:17 庆一恒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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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 2024 年全年检察工作情况,其中提到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稳定在较高水平,超过 90%;全年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 99%。

在如此的司法数据之下,认罪认罚之于刑事案件已经在比例上占据了绝对适用。然而,量刑建议的出具时间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距离开庭审理和最终判决,在刑事诉讼规定的法定期限上存在间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起诉和法院立案不同步、审判阶段延期、退回补充侦查等因素,造成签署认罪认罚与最终判决之间时间间隔较大。期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新的量刑情节,以及对于原签署认罪认罚时事实、证据变化的可能,比如当事人、辩护人提供新的证据、法律规定的变化、刑事政策的改变等,都会涉及量刑建议的再调整问题。

本文着眼于如何在尊重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情况下,争取通过量刑协商获得最低量刑;在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通过争取调整量刑建议,进一步降低量刑期限。

一、签署认罪认罚前告知当事人、亲属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后续调整的不确定性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并作出各种可能性后果的分析,供当事人、家属参考即是律师的职责。

认罪认罚,对于当事人而言,关系到罪名和量刑的最终结果。因此,是否签认罪认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决定。当事人或家属可能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也不愿意深究其制度优越性或不合理之处,他们只关心自己或家人最终会不会坐牢、会坐多久的牢、什么时候能回家、签认罪认罚时量刑能否达到期望,签认罪认罚后是否还有机会再降低量刑。

对于量刑是否还有调整的可能性,需要根据签署认罪认罚时与检察官的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的态度、案件是否还有未考虑、可促成的量刑情节,并且根据可能认定的量刑情节估测量刑建议调整的幅度,给当事人或家属正确的心理预期。

二、“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调整量刑建议是有人民检察院提出,而检察院启动调整量刑建议有两个途径,分别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和“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一)“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运用

不难理解,两种调整两项建议的途径中,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最终调整量刑建议的可能性更大。

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时,被告人、辩护人已经与检察官针对量刑建议进行过量刑协商,除有无争议的新的量刑建议出现,一般直接与检察官再次协商调整量刑建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此,在审判阶段,与法官的沟通并且争取法官对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确定的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由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则是最佳效果。

(二)“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运用

根据文义解释,人民法院只有在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才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只要认为有异议就可以提出。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该条文的表述为“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对比之下,刑事诉讼法去掉了“且有理有据的”的后缀要求,以及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但是,并不说明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不需要提出对应的理由和依据。相反,从立法沿革的角度上看,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必须是“且有理有据的”,通过说服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告知人民检察院是最佳途径。

三、如何运用“调整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降低量刑

(一)角色互换,从指控角度审视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模拟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及结果。作为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不当,必须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详细的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一个精准的判断,与办案单位在同一个语境下进行谈判,才能获得量刑协商的效果。

(二)掌握充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劣势局面

在同案被告人众多时,检察官会以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作为谈判的条件,以量刑平衡为由,使得被告人、辩护人丧失争取更低量刑的信心,“被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辩护人在阅卷的基础上对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刑责都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全面掌握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与同案其他辩护人进行交流,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在面谈量刑协商时,应当询问检察官所定的起点刑、量刑情节以及减轻加重幅度。如果与模拟的量刑建议有出入,应当提出自己的合理化的理由,尝试说服检察官采纳调整建议。

笔者参与办理的某传销案件中,当事人未第一被告,检察院在主导签署认罪认罚时,向同案另二被告给出十年至十二年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并没有提出有效的量刑协商的谈判过程,甚至有劝服其代理的被告人同意的倾向,幸亏在我们以及当事人的坚持下,并没有签署。在后续与检察院又进行多次沟通后,本案我们代理的第一被告最终的量刑建议并最终判决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若同案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同意上述量刑建议,本案整体的量刑会呈现一种明显偏高的形式,作为第一被告想要轻于排名靠后的被告人更是不太可能。

(三)在签署认罪认罚时,提前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

目前,签署认罪认罚基本上都是检察官和律师同时在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当面进行量刑协商,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大部分情况下,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事先打印好的,量刑建议也是确定好的。而当场进行量刑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不再签认罪认罚,可能要到审判阶段签署;另一种是还需要检察官、辩护人再约时间共同前往看守所,这样不仅增加工作量,也会增加检察官对于量刑协商的策略应对,以及情绪对抗。对再次量刑协商是不利的。

正确的做法是在前往看守所之前,提前与检察官沟通了解大致的量刑建议,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家属的意见后,再与检察官交流量刑建议,在争取到最大的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量刑结果后在前往看守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

在签署认罪认罚时,如果存在尚不确定的量刑情况,比如通过向被害人赔偿争取谅解,可以与检察官沟通增加认罪认罚的附加条件,争取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增加“审判阶段,若达成谅解,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五)判断是否有检察官没有纳入到量刑建议的量刑情节

在与检察官首次协商时,检察官可能会提出已经考虑了提出的减轻、从轻的情节,但是,对于绝大部分的罪名都有明确的量刑细则,需要根据量刑规则确定基准刑以及各种量刑情节对最终量刑结构的影响,如果反推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并未考虑的量刑情节,就可以向检察官或法庭提出,并展示计算最终量刑的依据和过程,以争取采纳。

另外,对于退赃或预交罚金,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必须在签署认罪认罚协商时确定是否已经纳入量刑考虑,否则到了审判阶段,起诉书对此类情节没有明确表述,那么该类情节是否能争取最终调整量刑建议降低就成为不确定状态。

(六)考虑何时成就新的量刑情节

在签署认罪认罚后,出现事实、证据的改变而调整量刑建议是应有之义,而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量刑情节发生变化,量刑建议的调整也是理所当然。但是,面临的一个选择是,有一些量刑情节是可以促成的,比如,退赃或预交罚金,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上文考虑了签署认罪认罚时判断这些量刑情节是否纳入到量刑建议,对于尚未成就的量刑情节可以通过促成而争取量刑,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促成,有时还需要考虑法院、检察院对于调整量刑建议的态度,确定是推延签署认罪认罚的时间,或是先签署认罪认罚,到审判阶段在促成该量刑情节,争取降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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