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之如何开展有效调查取证

2023-06-24 08:51:15 翟东 1438


翟东 2023年6月24日

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一个关键环节,不能忽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可以看出,对被告人有罪证据是由检方进行举证,在实践中也很少能看到在卷里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究其原因在于公诉机关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完成指控,其不需要为被告人存在无罪或罪轻的情况承担责任,此时,如果辩护人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罪轻的证据行为对整个案件就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总会因为害怕调取证据来源合法性、证人证言不确定性等问题,或认为此类证据不一定能被采纳而放弃取证。但笔者认为,辩护人如果忽略此类证据,不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的证据进行取证,仅靠现有的检方提供的有罪证据体系进行辩护,希望达到满意的辩护效果,时至今日,在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对检方检察官水平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果辩护人仍旧采用防御式辩护,放弃举证责任,那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是无意义的。

今天,就主要围绕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有效进行调查取证,进行分享。

一、做好调查取证的预案

   在调查取证之前,首先结合本案的罪名,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明确此次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充实案件哪部分事实,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实现自己的取证目的。在办案中,可以通过言词证据丰富书证的内容,同样的,也可通过言辞证据对书证进行补充。

因此,在开始取证前,对调查取证的目的和背景及调查的证据内容进行详细规划是让开始调查取证的前提。

二、列好发问提纲

调查取证之前,律师应当列好发问提纲,对于现场需要发问的问题及发问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一次取完,尽量将问题设置周延,使所有发问问题的设置最后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

这么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在发问时发问人随意发挥,和证人聊天忽略问题本质。提纲的存在具有指示性,发问人按提纲的思路与证人取证,最终能够确保达到取证目的。

三、确保取证场地独立,随时注意证人心理

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应选择一个具有独立空间、安静的场所。证人证言本身就具有不稳定性,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让双方能够拉近距离,律师不能稳定证人的情绪,那么证人很难配合律师进行证据调取,最终难以实现调查取证的后果。

其次,取证前要向证人告知作证义务,并进行同步录音或录像。在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单的向证人表面身份情况,结合提纲开展询问。同时,要随时关注证人的状态变化,与证人从浅入深了解案件情况,给予证人充分叙述时间。在制作完笔录时,两名律师可以重新梳理一遍笔录问题,避免疏漏及用词偏差,从而确保证人证言真实性。

时刻谨记:调查取证合法性

如前所述,同步录音应贯穿取证始终,即确保笔录内容来源真实性,也保护律师自身的权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能出现诱导式发问,律师往往因为对案件具有全面了解,因此对案件一些事实会比证人更清楚,因而会不自觉想引导证人回答问题,这是应该引起警惕的,以防取证内容不合法。

在笔录形成之后,需要证人逐页确认,并将涂改地方按指印,对于笔录最后证人应手写“以上内容,确认无误”并附上名字和日期,进行进一步确认,以此来进一步保证笔录获取的合法有效。

有一个好的证据准备基础,是开展一场有效辩护的重要前提,是否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就要求刑辩律师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扎实有效的进行,因此,调查取证这一项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附:律师调查取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