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缓刑因素的大数据分析

2022-04-29 11:14:10 crilawyer 1071

「 笔者专注于计算机领域相关犯罪的刑事辩护问题研究,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研究过程中注意到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比例较轻,办案单位更倾向于以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笔者曾在团队公众号“至简道刑”发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现状》一文,从大数据分析角度研究了办案单位对以诈骗罪或其他罪名定性,最终变更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及规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判文书共1222份

在1222条结果中刑罚分析,主刑452条结果,附加刑451条结果,缓刑171条结果,免予刑事处罚4条结果,从分析总数和刑罚的适用规则均可以明确该分析数字并不是对1222份裁判文书的完全非此即彼的总和,但是从比例意义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本罪适用缓刑占总的判决文书的比例为171÷1222≈13.99%;

 二、本案量刑与犯罪数额相关,但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从犯罪数额角度分析:犯罪数额1万元以下的1条结果;1万元至3万元的,2条结果;3万元至10万元的,8条结果;10万元至20万元的,1条结果,20万元至50万元的, 6条结果;50万元至100万元的,6条结果;100万元至500万元的,8条结果;500万元以上的,2条结果。从该分析角度可以得出的结论为,该罪名经大数据自动提取犯罪数额时存在障碍,原因在于本罪名并非数额犯,大部分的裁判文书中存在认定的涉案数额以及非法数额不明确,以及与被告人对应关系不明确,导致机器检索时无法设定更优的统计逻辑。

三本罪名目前阶段适用缓刑的比例较低

本次检索目的为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用缓刑与涉案数额的规律,因此在上述检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检索条件,在裁判结果部分包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缓刑”这两个关键词,检索得到115条结果,占检索总数的9.41%。

      对该115份裁判文书进行逐一分析,提取了相关信息如下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本罪适用缓刑的其他规律

第一、本罪名量刑及刑罚种类的适用,并非仅以犯罪数额为依据,但涉案数额和违法所得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所体现出的数据仅体现数据比例规律,不体现绝对数值;

第三、本罪犯罪数额极少超过500万,在适用缓刑的判决中涉案数额在300万以内适用缓刑的比例更高;

第四、在涉案数额超过300万或者更高,但是非法获利极低的情况下,也可适用缓刑;

第五、技术公司或者技术公司人员涉嫌本罪名,由于存在技术中立情形或争议的情况下,适用缓刑的比例更高;

第六、南方或者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缓刑比例更高,在115份适用缓刑案例中浙江省32份,江苏省26份,福建省14份,河南省6份。


2016年起跟随著名刑辩律师朱秀峰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现专业于刑事辩护,尤以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诈骗犯罪、商事犯罪及刑事合规为深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