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2023-07-11 12:43:34 陈刘杰 1519


陈刘杰 2023年7月11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都故意杀人了,还情节较轻?

可能很多不懂法律的人理解不了,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可能杀完人以后还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形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因此,在实践中法院裁判过程中不能达到统一,对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裁判存在不统一。

一、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刑事政策,只有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至于其他情节比如: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生父母溺婴等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情节无一例外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相约自杀案件中生还者的刑事责任怎么认定,以下我们进行分析。

二、“相约自杀”的概念

相约自杀,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对于自杀行为,笔者认同周光权教授提倡的“法外空间说”。自杀不是法律领域的负价值行为,而是属于法律上不考虑违法、有责判断的法律空白领域之内的放任行为。因此,“相约自杀”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可罚性,如果几位自杀者仅仅是相聚在一起各自实施自杀,则其中即使有人自杀失败或中途放弃自杀也不应当为他人的死亡负责。对于司法实践中进行定罪处罚的“相约自杀”,应当区分“帮助自杀”或“得同意杀人”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三、“相约自杀”行为定性存在理论分歧

我国法律对“相约自杀”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理论界对“相约自杀”的定性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相约自杀”违反了罪刑法定理论,不应该定罪处罚;有的学者认为,参与帮助自杀的行为给自杀者死亡结果提供了原因力,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要依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通说行为,即高铭暄、马克昌教授的观点“教唆、帮助自杀的,并非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但由于行为人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为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提供了原因力,即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一般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由于自杀者本人具有意识决定的自由,因而社会危害性较小,宜依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行为,与杀人行为本身不能等同,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周光权教授基于法外空间说的观点“关于自杀违法性以及应当处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主张并不具有合理性,自杀关联行为更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杀害行为,在中国当前的立法体例下,不能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或其共犯)定罪处罚。”

四、帮助式的相约自杀,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单纯的相约自杀,相约自杀的各方,仅仅是约定共同自杀,将本来独自实施的自杀行为进行时间、空间或方法上的统一及整合。自杀是其本人真实自愿的死亡决意,在自杀者服药、割腕、自缢、跳楼或跳水结束自己生命时,生还者既没有教唆行为,也没有提供帮助作用,就不足以对自杀者的自杀决意具有客观支配性,行为态势的发展进度和死亡结果最终的出现与否,均掌握在自杀者本人手中。这种情况下,生还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帮助式的相约自杀中,比如生还者为双方共同自杀制造或者提供工具,不仅通过被害人参与到相约自杀中来得到同意,而且是生还者与被害人一起实施的,况且从整个自杀的过程看,生还者所给出的帮助或者准备工具的行为,是辅助行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是,全过程中对自杀行为起控制支配性作用的仍然是被害人即自杀者本人,因为被害人对自杀死亡的结果是知情的也是希望的,所以,生还者为自杀提供帮助或者工具是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即使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也应当认定为“ 情节较轻”。

 

 

参考文献: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5版,46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2.参见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下卷,16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参加陈兴良、周光权主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Ⅱ》,46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参见付立庆:《“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不考虑法定从宽情节——以防卫过当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为切入》,

载《法学杂志》2014 年第10 期。

5.车浩:《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载《中国法学》2012 年第1 期。

6.王志祥,韩雪:《相约自杀中的刑事归责问题研究——以我国首例QQ 相约自杀案为切入点》,载《河

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 年第5 期。

7.周光权:《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法外空间说”的展开》,载《中国检察官》2015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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