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美国媒体报道案件的规矩,中国媒体错哪了?

2022-04-28 10:56:23 crilawyer 953

中国大陆媒体,这几年在案件报道中屡屡引起争议,未成年人案件信息公开,网络大V央视认罪,偏颇报道频现报端,CCTV、中青报等媒体频频陷入新闻伦理争议。法律及新闻业均十分发达的美国,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美国媒体报道案件的禁忌

在那些轰动一时的案件现场,尤其是那些涉及知名人士的案件,现场指挥员在赶往现场的同时,一般会伴随有很多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他们试图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力图为他们所属的报纸或电视台收集案件信息。现场勘查工作的负责人员就必须与这些新闻媒体进行协调合作,但这种合作的范围不应对勘查工作造成妨碍,不应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应置证人于危险之中,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他的因素。尽管各州都已经制订了“新闻保障法”,以保护新闻记者不被迫透露其消息的秘密来源,但作为事实的报道者,他们并不具有超乎普通公民的法律权利。尽管新闻记者可能被允许进入犯罪现场,但他们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潜在风险。如果他们的工作行为危及了警方的工作,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如果这种情况导致了对侦查工作十分严重的损害,并且其行为是基于这种认识,即自己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将对警察局产生负面的影响,那么警方将对其实施逮捕。

在合法的限度内,并且避免了对侦查工作的损害,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可以对任何事情进行拍照或报道。如果他们在采访工作中获得了某些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或对侦查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警方应当将相应的后果告知他们及其上级。

如果已经对嫌疑人进行了讯问,但是还没有进行逮捕,他们的身份不应当被公开。最好是由现场指挥员统一向记者通报在现场上发现的物证、犯罪的过程、武器、搜查证的签发和执行等情况。然而,有关证据、犯罪过程或者武器的细节内容不应当公开,以及如何搜寻有关物证、确定犯罪过程或发现武器等侦察决策的细节也不应当向媒体公开。

在某些勘查工作中,应当对下列犯罪现场的细节信息予以保密,诸如:受害人的受害方式、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信息、已收集的特定种类的证据以及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听到的具体言语等,因为这些信息对破获案件、核对线人情报或者特定嫌疑人的陈述和供述的真实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嫌疑人已经得到确定,或者由人像描绘专家的画像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或通过面部特征描绘软件拟制的模拟画像,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只要不妨碍以后对嫌疑人的抓捕工作,可以将这些信息予以公开,以发动广泛的社会资源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如果不至于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产生偏见,那么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来提供。对于新闻媒体的行为和报道,许多部门存在着下列禁止性的政策规定:

1、要求嫌疑人配合摄影师拍照。

2、重新演示犯罪的过程。

3、在报道中公开提及嫌疑人陈述的武器存放地、犯罪过程或者找到其他证据材料。

4、将嫌疑人描述成“道德败坏的角色”、“穷凶极恶的坏蛋”或者“性变态的怪物”,等等。

5、公开报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某种检测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能通过某种特定的测试(例如:一项确定酒精含量的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如果未能通过该测试,那么就表明嫌疑人受毒品或酒精饮料影响的程度深)。

6、将对嫌疑人进行的人和测试及其结果在媒体上公开报道。

7、发表嫌疑人有罪与无罪的推论。

8、公布可能的证人身份或者对证人可能提供的证言的种属特征性及可信度发表评论。

9、对案件的任何方面发表纯属臆断的评论。

许多州的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查明并逮捕,新闻媒体可以公布下列信息:

1、被告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以及类似的背景信息,但被告人是未成年的除外。

2、犯罪的性质、进行逮捕的原因以及原告的身份,只要这种信息的公布不会使原告面临危险,或者(不至于像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那样)处于十分窘迫的境地,或者不至于对案件的正确判决和准确适用法律产生的影响。

3、参与调查、现场勘查活动的其他机构名称和/或参加整个侦察工作大的所有警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4、追捕工作的情况,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地点、追捕的区域是否遭到反抗、持有和使用武器的情况、是否有人受到伤害(如果犯罪嫌疑人受伤,在通知其家属时不应当公开具体开枪射击的警官身份),以及在实施逮捕时扣押的物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