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滥用职权,侵犯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行为。常见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类、渎职类和侵权类,具体如下:
此类犯罪主要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收受贿赂等行为,是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某官员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比如,国企经理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炒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 “索贿”(主动索要财物)和 “收受贿赂”(被动接受并为他人谋利)两种形式。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某公立医院集体收受医药代表回扣,为其推销药品提供便利。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若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此罪。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贿赂交易达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此类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某局长违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政府补贴,造成财政损失。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监管人员对辖区内违法生产视而不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市场监管人员发现企业涉嫌犯罪却隐瞒不报,仅作罚款处理。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类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例如,某官员对举报其违纪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捏造罪名使其受到处分。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罪名涵盖了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其共同特点是与 “职务” 紧密关联,即利用职务便利或违背职务义务实施犯罪。不同罪名的主体范围、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各有侧重,均需根据刑法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