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部腐败风险类犯罪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损害金融机构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涉及众多罪名,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一系列相关罪名,成为内部腐败滋生的温床,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国家和公众利益,以下对这些罪名进行详细剖析。
01.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金融机构员工挪用客户存款用于个人炒股。
02.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银行员工侵占储户存款或银行内部资金。
03.受贿罪(共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人员勾结,帮助企业获取贷款,收受企业贿赂。
04.挪用公款罪(共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挪用公款。国有金融机构员工与外部人员合谋,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05.贪污罪(共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共同侵吞国有资产。
0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收受客户贿赂,违规为客户办理业务。
07.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企业为获取银行贷款,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0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获取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0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金融机构高管擅自决策,开展高风险业务,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10.介绍贿赂罪
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有人专门为行贿企业和受贿金融机构人员牵线搭桥,促成贿赂交易。
11.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等,情节严重。企业为获取项目贷款,以单位名义向银行领导行贿。
12.洗钱罪
除上游犯罪不同外,与业务经营风险类中的洗钱罪行为一致,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也可能参与洗钱活动,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
13.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有金融机构收受企业贿赂,为企业提供违规便利。
1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金融监管部门官员拥有巨额不明财产,无法解释来源。
15.私分国有资产罪(共犯)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私分国有资产,相关人员构成共犯。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共犯)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职,导致重大投资失误,相关人员可能构成共犯。
17.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回扣等。企业为获取金融机构特殊待遇,向国有金融机构行贿。
1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等行贿。为获取金融机构内部消息,向与银行领导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1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金融机构高管将金融业务交给亲友公司,损害国有金融机构利益。
